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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眱彬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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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彬。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彬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金义刑初字第32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朱彬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彬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彬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刑初字第32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江审判员:陈曜审判员:唐骥

代书记员:叶红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