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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屠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南刑初字第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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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屠某,农民。2010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任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屠某辩称,自己只打过被害人一个耳光。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屠某因怀疑被害人俞x恩与其赌博时出老千,纠集“胖哥兄弟”等五人将俞x恩带上汽车行至本市南湖区新篁集镇后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俞x恩索要现金17000元,另抵去10000元欠款,合计2700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俞x恩的陈述、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谅解书、(2010)嘉南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他人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现金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沈晔人民陪审员:沈章焕人民陪审员:钱金魁

书记员:孟佳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