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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甲、王某乙、仇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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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山东省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仇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丁,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仇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仇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仇某某、王某丁、王某丙以被害人胡某某在商丘市华池粤海大酒店内嫖娼为由敲诈其现金3,000元。2013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某某、牛某某以被害人郝某甲在商丘市天宇大酒店内嫖娼为由敲诈其现金30,000元,被害人郝某甲交2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牛某某跟随被害人郝某甲到其家中拿10,000元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3年7月6日15时30分许,其开着银灰色北斗星牌照豫N-RS6**去商字华池粤海酒店,到三楼的洗浴中心开了房间,并叫了一个年轻女的,做了全身按摩。当日17时许,从酒店出来开车一直到红旗路人民路交叉口西南角,把车停下。刚下车,一辆车牌号为豫N-Z99**的黑色福瑞迪轿车跟着停在了其旁边,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穿警服的男子拿一个证件对其晃了一下,说:你是胡某某吧,刘店的,又说不想丢人上他们的车。后其就上了他们的车,坐在后排,车上还有一名没下车的男子。在车上,这几名男子说其嫖娼了,能够拘留十五天,罚款5,000元,还要通知其家属送衣服。拿走了其驾驶证、身份证和手机,还让其签字。他们把车开到新城派出所门口,穿警服的男子下车了,说是给所长汇报。过一会开车男子接电话说既然所长不在,他态度不错,能不能从轻处理等。两三分钟后穿警服男子上车,其害怕拘留,要求交罚款,开始他们要3,000元复议款和5,000元罚款,最后同意交3,000元。后他们带其到睢阳区北关转盘附近农行,其取3,000元交给司机,他们把扣的身份证、驾驶证、手机都还给其,在新城派出所北香君路口让其下了车。2、被害人郝某甲陈述,2013年3月5日中午近12点时,其开车从郑州回商丘,在火车站站前吃羊肉串时,有三个穿警服的人过来,其中一人拿出警官证马上又收回去了,说是公安人员,有事情调查。接着有两个人架住其架他们车上了,是一辆黑色轿车,在车上他们问其刚才去哪里了,又提醒是去东方锦江还是去天宇了,其说去天宇找修脚的没找到就出来了,后面一个人撕住其头发把其按倒在前座靠背后下面,又朝其头上打了一拳说是嫖娼去了,不是修脚去了。他们开车走着,并说要给记材料,前排的人打电话还说“郭局长,这个人抓住了”,听见对方说“把材料问好后,让他摁上手印,把人带过来吧。”这个人又问其一些个人情况,让人把其手机抢走,又翻走了行车证和一百多元的零钱,后面的一个人拿出两张纸,字很潦草很短字体很大,没让看内容让签字,其签字摁了指印。后副驾驶的人又给郭局长打电话后对其说:得拘留十五天。其表示愿拿20,000元钱别拘留了,后来他们让拿5万,其没有,他们就让拿3万,其只有2万,表示说家里有钱,可以开车去家里拿。他们就开车跟其到其家拿钱,快到其家时,他们把那2万元要走了。其让他们把车开到家后面洗车的地方,其自己开着自己车回家。到家其给其哥打电话说被绑架了,又说有个河南牌子的车在路边洗车的地方,让其哥过去,其也往回跑,到车跟前打开车门,车上的人脱下警服就跑,坐副驾驶座的人也向西跑,被其邻居及放学的学生拦住了,都乱喊“抓抢劫的”,把这个人抓住了。当时有几十个人乱打,一会110民警去了。3、被害人胡某某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仇某某是在车上对其索要钱财的人,其中王某乙穿着警服,王某甲开车。4、证人申某某证言证实,大概2013年7月份一天,王某乙打电话给其说别人举报的案件,牵涉到一辆车,给其说了车牌号,让帮查查车主信息,其查后给王某乙说了,现在车的情况记不住了。5、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仇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6、被害人胡某某户籍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及调取的被害人胡某某案发当天监控录像显示的车辆行驶路线。7、匿名举报信证实,有群众向商丘市公安局领导举报杨某某、王某甲、牛某某等以抓嫖娼为名,敲诈被害人钱财。8、公安机关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2日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接举报称:东方派出所民警杨某某伙同社会闲杂人员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等在商丘市区宾馆盯梢可疑嫖娼人员,对可疑嫖娼人员敲诈勒索。经侦查发现7月6日孙付集派出所民警王某乙伙同王某甲、王某丁、仇某某、王某丙在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华池粤海大酒店盯住一男人,并对其敲诈。7月16日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再次到华池粤海酒店作案时被抓获,后仇某某、王某乙先后归案。9、证人郝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4日7点半左右,其接到其弟郝某甲电话称:在商丘被人挟持,身上带的2万元被要走,又跟着到家中拿钱,车是河南牌照的,找人截住不让他们走。其到屋后看看果然一辆河南牌照的黑色轿车在屋后停着,郝某甲也过来了。其到驾驶员处打开车门将车熄火,按住驾驶员将车钥匙拔下来,车上另两个穿警服的人脱掉警服向西跑,其弟和其他人将其中一人按住,另一人跑了。其让邻居打110报了警。10、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敲诈勒索郝某甲一案,经通知被害人郝某甲及郝某乙,二人没有配合对被告人王某甲等进行辨认。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在办理王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一案时,没有扣押住涉案车辆。11、山东省曹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实,杨某某、牛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已被曹县公安局侦查处理。12、同案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3月4日下午,由于线人举报,在商丘市天宇酒店有人嫖娼,其和王某甲、牛某某三人将嫖娼者郝某抓获,郝某要求拿30,000元不拘留。后郝某拿出20,000元,下剩10,000元要求到郝某家去拿。后其开其本人的丰田汽车(车牌号豫N061**),牛某某开郝某的车到山东曹县郝某家拿钱。后郝某让其在曹县县城一居民区等,郝某开车回家拿钱,过了不到10分钟过来一群人说其是假警察,抓住其和王某甲就打,牛某某跑了。后来派出所来人了。抓嫖娼的事没有向领导汇报,抓住嫖娼者后也没向领导说。13、同案人牛某某供述:2013年3月4日中午1点左右,杨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天宇宾馆,其去后上杨某某的车,杨某某又让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去后也上了杨某某的车。停三四十分钟,一辆黑车从天宇宾馆出来,杨某某开车跟到火车站,那辆车下来一个人,杨某某让其穿上警服跟杨下车,杨某某看了那个人的驾驶证和行车证,杨某某又让那人上了杨的车,在车上那个人承认嫖娼,表示愿意交罚款不要求拘留,杨某某说得二三万。后杨某某让其开着那个人的车跟着杨某某的车走就到了山东曹县。杨某某让其把车给那个人,那个人把车开走,杨的车停在路南,其下车小便后上车时,从车后边来了好多人,其一看就从车后往胡同里跑了。1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3月4日中午2点半左右,牛某某打电话让其到天宇大酒店说是杨某某让帮帮忙,4点多其到天宇酒店门口见杨某某、牛某某在车上坐着,就上了车。半小时后,一辆曹县牌子的车从天宇酒店出来,杨和牛说:出来了。后开车跟这辆车到火车站停下,杨某某和牛某某下车将这辆车上下来的胖胖的戴眼镜的人带到杨某某的车上。在车上这个人承认嫖娼了,牛还记了材料,这个人要求多给钱不拘留,杨某某还拿起电话假装给领导打电话,后给这个人说得拿二三万元,这个男子说身上只有二万,要求跟他到家再拿一万。这样牛某某开这个男子的车,其四人一起到曹县,到曹县后,杨某某让这个男子先拿二万,后在北关一个胡同口,将车给这名男子,这名男子开自己车走了,其三人在那等待,后来过来一群人把其打一顿。派出所的人去后就带到派出所了。2013年7月5日,王某乙提出弄点案件,嫖娼卖淫什么案件都行。第二天其给仇某某打电话说了,到下午4点多仇某某打电话说盯住一个嫖娼的,其给王某乙打电话并开车接了王某乙,王回家换了警服。到华池粤海酒店门口,仇某某上了车,过了半小时左右,王某丙打电话说嫖娼的人出来了。一名男子开着豫NRS6**北斗星车出来,其开车跟随这辆车到一个胡同停下,车上下来一名30多岁男子,王某乙、仇某某下车将这名男子带到其车上。在车上这名男子承认嫖娼,王某乙让仇某某记了材料,并带这名男子到新城派出所门口,王某乙下车说给所长汇报,后上车说所长说得拘留,这名男子要求交罚款不拘留,后这名男子从银行取3,000元后让他下车走了。钱是王某乙分的,王某乙1,200元,其拿900元,仇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各分300元。15、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3年7月6日下午四五点钟时,王某甲给其打电话后到梁园区刑警队接其说在华池粤海盯住一个人可能嫖娼。王开车到华池粤海酒店外又上车一个人,王某甲介绍是睢阳区同行(仇某某)。过一会从华池粤海酒店出来一个人,上了一辆面包车并开车最后停到一个院子里,王某甲开车堵在那车后面。其和仇某某下车将面包车上的男子带到王某甲车上。在车上王某甲吓唬那名男子后,那名男子承认嫖娼了,并要求不拘留罚点钱,仇某某还做了笔录。王某甲说得给领导汇报。其让王某甲开车到新城派出所,王某甲就把车停在新城派出所大门南面路旁,其下车后买一瓶矿泉水,王某甲给其通电话说这人只拿3,000元。后王某甲把其叫上车,对其说:这人第一次嫖娼,给他个机会吧。王某甲开车到北海路北关转盘一家银行,这个人下车取了3,000元,交给仇某某,仇又给了王某甲。让这个人下车走了。后其分1,200元。16、被告人仇某某供述2013年7月6日敲诈勒索作案情况同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基本吻合,并证实,7月5日晚同王某乙等吃饭时王某乙提出让给他提供一些嫖娼卖淫违法的事。7月6日其到世纪大酒店见到王某丁,二人又到华池粤海酒店,直到下午三点多,发现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上了三楼洗浴中心,王某丁就打电话告诉了王某甲,王某丙不知什么时间过来了,王某丁、王某丙盯住那个男子。其到酒店对面上了王某甲的车。后那个男子开车出来后,王某甲就开车一直跟随到道北一条路,在车上王某乙打电话让人查那个男子开的北斗星的车主资料。后其和王某乙把那名男子带王某甲车上后,以嫖娼为名让那名男子交了3,000元,其分300元。17、被告人王某丙供述,2013年7月6日下午4点多,王某丁给其打电话到南京路华池粤海大酒店盯嫖娼卖淫的,后其就去了。到那见到了王某丁和仇某某。后王某丁给其300元。18、被告人王某丁供述,2013年7月6日中午,仇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出去看看能否盯住嫖娼的人,仇某某说他在华池粤海门口。其去后见到仇某某,进到酒店内。下午4点左右进酒店一名男子,仇跟随那名男子上楼了。仇回来后对其说已给王某甲打过电话了,一会王某丙也过来了,仇就出去了。同王某丙说话时,王某丙说人出来了,其和王某丙跟着那个人就出酒店了。出酒店后王某丙往西走了,其回家了。第二天仇某某给其300元,又让其给王某丙3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仇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结伙以被害人嫖娼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均尚能悔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作用、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三、被告人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四、被告人王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五、被告人王某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朱国强审判员:卢文彬

书记员:陆春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