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罗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迁刑初字第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2个月15天)。2013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2个月14天)。2013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丙,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2个月15天)。2013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丁,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21天)。2013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甲,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退休工人,捕前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迁西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羁押20天)。2013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罗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连国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罗某甲同为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2009年10月份,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征用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部分土地,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补偿款已由迁西县人民政府分两次给付。2012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发现迁西县电力局正在被征用的土地内运卸泥浆,纠集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罗某甲将迁西县电力局施工车辆扣留,并言称运卸泥浆的土地为其五组所有,必须清理,否则就给20000元现金。迁西县电力局拒付,五被告人开始轮流看守电力局施工车,直到同年11月18日向迁西县电力局索要现金6000元后,才准许施工车辆开走。迁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五被告人非法所得经迁西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迁西县电力局报案:2012年11月12日五被告人强行扣留其施工车辆六昼夜,后迫于无法正常施工给付被告人6000元现金后被扣车辆得已放行。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和迁西县电力局施工人员说“你们把泥浆清走,寸草都不能动”,“要不你们就给我们2万元钱,要不谁也别走”,“直到2012年11月18日下午五点,他们没办法,就跟我们商量给钱的事,我们就是不见钱不放车,他们最后认给我们6000元”。3、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刘某甲对电力局施工的人员说:“要不你们把泥浆清走,寸草不能动,要不给我们拿两万块钱。”“电力局的人说没法清走泥浆,我们就拦着那辆蓝色小货车不让走。我们双方就开始争论,这时村干部刘某戊到场说,‘电力局施工的车辆,再说这块地已经被政府征完了,让车走吧。’但我们不同意。后来电力局的没办法就走了,我们就把那辆蓝色小货车扣了。他们走后,刘某甲我们就商量晚上现场看着那辆车,不能让那辆车走。当天晚上我和刘某甲在我车上看了一宿,随后几天我们几家就轮着在那看着,这期间我父亲刘某丁也到现场帮着看车。直到2012年11月18日下午5点左右电力局的又到现场找我们,我们还是不让车开走,他们没办法就跟我们商量给钱的事,我们见他们要给钱,就表现出不给钱不让走的态度。” 4、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我们就是说让他们把泥浆弄走,还不能再动土地、草木啥的,我们也知道这个不可能,这么说就是为了难为他们一下,好给我们些钱。” 5、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迁西县电力局施工车在我们兴城镇台头村原五队的空地上倒泥浆,我们就把他们车给扣了,让他们把泥浆给清理走,地原来啥样还是啥样,不许有变化,我们知道他们肯定不能把泥浆清走,我们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掏钱解决这事,要是不给我们钱就不让车走。” 6、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我们得到补偿了,但是当时是迁西县修高速征收土地,但现在修高速没有用,之后我们认为补偿少又给我们补偿了点钱,我也把补偿款给领了。迁西县电力局施工车在我们兴城镇台头村原五队的空地上倒泥浆,我们就把他们车给扣了,要不就把泥浆给清理走,我们的土地原来啥样还是啥样,不许有变化,我们知道他们肯定不能把泥浆清走,我们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掏钱解决这事,要是不给我们钱就不让车走。” 7、证人王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2日下午3点多钟,我们的车再往那里倒泥浆的时候,被台头村的村民给拦住了,说那块地是他们村五队的地,给拿两万元钱来车才能开走,后来经过协商,台头村民又提出要1万元钱。因为我们单位工期紧,急需施工车辆,2012年11月18日下午5点多钟,我们双方经过商量后,那腿脚发拐的村民提出最少要6000元钱,因为我们的工程不能在拖了,答应给他们6000元钱。8、证人赵某某证实:我们倒泥浆的那块地原来是台头村五队的土地,已经被政府征了,已涉及不到台头村的老百姓任何利益,但刘某丙等人拦着施工车辆不让走,我们没办法才给他们6000元钱,这就是他们敲诈我们电力局。9、证人罗某乙证实:我来派出所把我父亲罗某甲在2012年11月18日敲诈迁西县电力局施工车辆所得的赃款退还给派出所。10、证人刘某己证实:我来派出所把我侄子刘某乙和我哥刘某丁在2012年11月18日敲诈迁西县电力局施工车辆所得款赃退还给派出所。11、证人刘某戊证实:我到场以后,看到我们村的刘某甲、罗某甲都在现场呢,而且还不让车走,说是把泥浆都倒在了他们的地里,并要求电力局将倒在地里的泥浆给清走,我和他们在这些村民说了好多劝解的话,但他们也不听。12、证人贾某某证实:泥浆是由电力局腾达修造厂指定的倾倒地点,倒了大概有半个月的时间后,在这次就有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的村民到倾倒地点阻拦,并把我们车辆给扣在了倾倒现场,扣了大概有六天左右,到11月18日下午19时左右我们才将施工车辆开走。13、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委会说明,证实土地补偿款已由迁西县政府按补偿标准发放到位。14、土地补偿表,证实五被告人已实际领取了补偿款。15、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证实被害人迁西县电力局倾倒泥浆占地已被迁西县政府征用。16、收条,证实五被告人敲诈勒索人民币6000元。17、迁西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五被告人退还非法所得情况。18、被害人收条,证实五被告人敲诈勒索赃款已被迁西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本院对言词证据综合认定,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均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方施工车辆长时间扣留,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刘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刘某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人罗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傅国瑞审判员:张瑞军审判员:杨立国

书记员:闻冬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