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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谷某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双滦刑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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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2012年8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检刑诉字(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乘坐出租车,在双滦区双塔山后道公路追赶侯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追上后谷某某以侯某某驾车将其刮伤为名要挟向其索要钱财,侯某某给付谷某某2000.00元。2012年8月26日20时许,谷某某驾车在双滦区双塔山镇XXX小区附近公路追上王某某驾驶的半挂车,以王某某驾车将其刮伤为由对王某某、王某进行要挟并索要钱财,王某给付其1000.00元。2012年8月27日16时许,在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XX汽配城南公路上,谷某某以吉某某驾驶半挂车将其刮伤为由对吉某某进行要挟并索要钱财,被出警的公安人员当场识破。2012年8、9月份,谷某某在双滦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与马某某住上下铺,谷某某通过窥探马某某手机QQ聊天,初步了解被害人王某甲情况,而后谷某某编造虚假姓名、身份,用手机短信与王某甲聊天,骗取王某甲对其信任,而后,谷某某以交罚款名义骗取王某甲30000.00元。事后,被告人谷某某的妻子退回赃款234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谷某某的当庭供述证实,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乘坐出租车,在双滦区双塔山后道公路追赶侯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追上后谷某某以侯某某驾车将其刮伤为名要挟向其索要钱财,侯某某给付谷某某2000.00元。2012年8月26日20时许,谷某某驾车在双滦区双塔山镇XXX小区附近公路追上王某某驾驶的半挂车,以王某某驾车将其刮伤为由对王某某、王某进行要挟并索要钱财,王某给付其1000.00元。2012年8月27日16时许,在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XX汽配城南公路上,谷某某以吉某某驾驶半挂车将其刮伤为由对吉某某进行要挟并索要钱财,被出警的公安人员当场识破。2012年8、9月份,谷某某在双滦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与马某某住上下铺,谷某某通过窥探马某某手机QQ聊天,初步了解被害人王某甲情况,而后谷某某编造虚假姓名、身份,用手机短信与王某甲聊天,骗取王某甲对其信任,而后,谷某某以交罚款名义骗取王某甲30000.00元。2、被害人侯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乘坐出租车,在双滦区双塔山后道公路追赶侯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追上后谷某某以侯某某驾车将其刮伤为名要挟向其索要钱财,经协商,侯某某给付谷某某2000.00元。3、被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8月26日20时许,谷某某驾车在双滦区双塔山镇XXX小区附近公路追上王某某驾驶的半挂车,以王某某驾车将其刮伤为由对王某某、王某进行要挟并索要钱财,经协商,王某给付其1000.00元。4、被害人吉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8月27日16时许,在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XX汽配城南公路上,谷某某以吉某某驾驶半挂车将其刮伤为由对吉某某进行要挟并索要钱财,被出警的公安人员当场识破。5、被害人王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8、9月份,王某甲用手机短信与谷某某聊天,通过虚构其身份骗取王某甲的信任,而后,谷某甲以交罚款名义骗取王某甲30000.00元。6、证人张某某、乔某、杨某、张某甲的证人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20时许,承德市双滦区交警三大队接到报警,说有一个叫李某的人被王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将其右腿刮伤,出警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王某给付其1000.00元。2012年8月27日16时许,承德市双滦区交警三大队又接到报警,说李某又被吉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将其右腿刮伤,出警后,在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XX汽配城南公路上,李某以吉某某驾驶半挂车将其刮伤为由对吉某某进行要挟并索要钱财,交警出警后,发现前后两天都是一个人,而且伤在同一个部位,感觉李某是在碰瓷。7、证人孙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乘坐孙某某出租车,在双滦区双塔山后道公路追赶侯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追上后谷某某以侯某某驾车将其刮伤为名要挟向其索要钱财,经协商,侯某某给付谷某某2000.00元。8、证人马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马某某被双塔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在双滦拘留所,和谷某某住上下铺,马某某用手机QQ和王某甲聊天时,谷某某在旁边看着,后还借用马某某的手机。9、证人李X的证人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李X被行政拘留在双滦拘留所,和谷某某在一个屋,有一天,一个女的通过李X给谷某某送了一个方便面的箱子,里面有吃的、手机等物品,过了一天,看见谷某某从监室外拿回一个报纸包,里面是很厚的一沓钱,谷某某说是三万元钱,是上网认识的那个女的给送过来的。过了几天,谷某某的妻子来看他,他又让其妻子给他买了一部手机。10、证人胡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胡某被行政拘留在双滦拘留所,和谷某某在一个屋,有一天,看到谷某某拿着一沓钱,谷某某说是别人送给他的。11、证人朱某某证人证言证实,朱某某是谷某某的妻子,2012年8月份,谷某某因为碰瓷被行政拘留,朱某某去看望谷某某时,谷某某要求朱某某给其买了一部三星手机,送手机时,谷某某给其一万元钱,在转看守所的前一天,谷某某又给朱某某二万元钱。12、被害人吉某某的辨认笔录及双滦分局的辨认说明证实,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XX汽配城南公路上,以吉某某驾驶半挂车将其刮伤为由对吉某某进行要挟并索要钱财的谷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双滦分局的辨认说明证实,6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双滦区双塔山镇XXX小区附近公路,以王某某驾车将其刮伤为由对王某某、王某进行要挟并索要钱财的谷某某。被害人侯某某的辨认笔录及双滦分局的辨认说明证实,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双滦区双塔山后道公路追赶侯某某驾驶的半挂车,以侯某某驾车将其刮伤为名要挟向其索要钱财的谷某某。证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及双滦分局的辨认说明证实,11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双滦区双塔山镇三岔口转盘处自称被半挂车刮伤并打其出租车的男子。证人李X的辨认笔录及双滦分局的辨认说明证实,4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送给其装有物品的方便面箱子的女子即被害人王某甲。13、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询问笔录、收条证实,扣押被告人谷某某手机3部、赃款23400元,并将23400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甲。14、被害人王某甲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2年9月5日,王某甲支取30000元现金的事实。15、被害人王某甲的通话清单、明细证实,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谷某某通话及短信聊天的事实。16、被告人谷某某得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谷某某系健康的成年男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拦截半挂车,谎称被刮伤,利用货车司机认为交通事故处理比较麻烦,急于离开的心理,对大车司机实施要挟,强行索要钱款共计300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钱财3000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某将诈骗赃款大部分予以退赔,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被告人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元,依法责令予以退赔。(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谷某某自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被羁押,被告人谷某某的刑期即自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晖审判员:刘磊审判员:张立群

书记员:孙亚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