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腊铭、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张建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初,被告人孙某以从保定鞋厂购买价格便宜的运动鞋为由,骗取定州市某村崔某丙14400元。(已退赃) 2、2013年4月份,被告人孙某以崔某丙的伯伯崔某乙指责他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敲诈崔某丙现金8000元。(已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丙的陈述,证人崔某甲、崔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退赔款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的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军强审判员:王锡志审判员:贾海永
书记员:刘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