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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广会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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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敲诈勒索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广会,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雄刑初字第8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广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广会及同案被告人王凤龙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作出(2008)保刑终字第2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广会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3月21日至2013年10月16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广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