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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聂永永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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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永永,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辩护人毛红庄,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永永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永永及其辩护人毛红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永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骨灰盒后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永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聂永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永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建华审判员:贾成宇审判员:赵先俊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