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甲。2012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郎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江帆、被告人秦某甲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及其辩护人郎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甲积极退赔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电子串号为352833054851884)、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三、扣押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8700元发还被害人肖润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小丹
书记员:胡丛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