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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曹程洋与徐某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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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程洋,绰号“德佬”、“肥仔”、“肥佬”,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安乡县,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2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绰号“江门”,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枣林街。因本案于2012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13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程洋、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程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自2008年起,被告人曹程洋伙同刘伟、何国军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合作为名在广州市黄埔港码头从事船舶物资供应、清理油污、收购废品等业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曹程洋纠集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利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及其团伙在该港口码头的影响力,迫使在该港口码头从事上述业务的同行与其合作,并往往将大部分利润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一、2009年2月22日,被告人曹程洋知悉被害人冯某乙与停靠在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港)洪圣沙码头的“宝红”外轮达成清理油污协议,即带人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冯某乙索要3000元,后经过讨价还价,被害人冯某乙被迫向其交付1000元。二、2010年4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曹程洋知悉被害人冯某甲、黄某甲与停靠在黄埔港洪圣沙码头的“钻石”外轮联系了清理油污业务,即带“春波”(另案处理)等人到达现场进行监视,并在清理油污业务完成之后,直接收取了收购油污的广州市黄埔穗清公司支付的款项,并强行分取利润86000元。三、2012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曹程洋知悉被害人冯某甲、黄某甲与停靠在黄埔港中码头的“旭日快航”外轮联系了清理油污业务,即带人到达现场监视,并在清理业务完成之后,直接收取了广州市龙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并强行分取利润14000多元。四、2012年6月25日晚上,被害人陈某乙、徐某乙等人与停靠在黄埔港洪圣沙码头对出店槽州锚地的“卡可里”外轮达成废品收购协议后,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曹程洋。后又通知了被害人冯某甲,被害人冯某甲又通过电话联系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害人陈某甲到场,双方约定由被害人陈某甲以4800元的价格收购“卡可里”外轮的废品,并通过“卡可里”外轮的吊机将废铁和废油吊至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小船上。在去往“卡可里”外轮的路上,被告人曹程洋通知陈某甲到现场收购废品,陈某甲称自己在新港,过一会再过去。被告人曹程洋带领被告人徐某甲等人赶至上址后,发现被害人冯某甲和陈某甲均在现场,遂以被害人冯某甲、陈某甲谎言欺骗、私下做生意为由,强行将2人以及小船押至黄埔乌涌口。期间,还对被害人冯某甲、陈某甲实施了殴打、恐吓行为,后强某被害人陈某甲索要6000元。被害人陈某甲被迫向其支付6000元。五、2012年7月4日,被告人曹程洋知悉被害人徐某乙、陈某乙与停靠在黄埔港中码头的“金某”外轮达成油污清理协议,即带领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到达现场监视,并在清理业务完成后,直接收取了广州市龙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并强行分取利润5200元。六、2012年7月5日,被害人杨某与停靠在黄埔港洪圣沙码头的“恒通5”轮达成了废品收购协议后,联系被害人陈某甲到场收购废品,被被害人陈某甲告知若在码头内做生意,需取得被告人曹程洋同意,故被害人杨某将相关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曹程洋。随后,被告人曹程洋带领被告人徐某甲等人赶到上址,并在收购业务完成后,直接收取了被害人陈某甲支付的款项,并强行分取利润3700元。2012年7月23日、7月28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徐某甲、曹程洋抓获归案。综上所述,被告人曹程洋参与敲诈勒索6次,索取现金共计115900元,被告人徐某甲参与敲诈勒索3次,索取现金共计14900元。上述事实,原判以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曹程洋、徐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2、归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等情况。3、广州港务局于2012年8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广州市运利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穗清公司已取得该局所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具备船舶港口服务业经营资质;广州浦鑫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鑫公司)、广州晟辉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在广州港港区内港口经营资质。4、广州浦鑫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资表等:证实浦鑫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成立,股东为何国军和许某春;2007年5月22日公司与何国军协商同意,何国军与浦鑫公司自签字之日起毫无瓜葛;2007年11月26日进行公司股权变更,何国军把出资的22.5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某安,股东变更为许某春和王某安;之后,公司与何国军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何国军未挂靠过该公司。5、广州港集团黄埔港务分公司船舶昼夜计划:证实“钻石”号于2010年4月21日21时50分到岸,于24日17时30分离开,泊位为洪2W;“璞维”号计划抵港时间为2011年12月22日10时,停靠位置为洪2W;“旭日快航”号计划靠泊时间为2012年6月9日18时00分,计划离港时间为6月10日18时00分,停靠位置大码头;“卡可里”号计划靠泊时间为2012年6月25日16时;“金某”号计划停靠时间为2012年7月4日11时00分,停靠位置为3W,计划离港时间是当日22时00分;“恒通5”号计划到港时间是2012年7月5日15时00分,停靠位置为洪1W。6、被害人冯某甲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黄埔海事处出具的《海事局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证实新加坡旭日快航轮于2012年6月11日由该港污油回收设备接收处理4吨污油水。7、《受理报警登记表》2份:证实被害人黄某甲于2007年9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有黑社会向其收“陀地”;2009年8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在老港码头被妨碍工作。8、粤S×××**行驶证、保险单等资料:证实该车辆的所有人系杨璇。9、账号为×××0727、户名刘新民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截止2012年7月9日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60.07元,现已冻结。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海事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防污作业申请书》:证实海事部门准许龙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2012年6月11日至6月12日在黄埔港码头1w对旭日快航排放的残油、含油污水进行处理,作业数量4.5立方,接收作业船舶粤番禺油2015;准许龙善环保科技公司从2012年7月4日至7月6日在黄埔港码头3w对金某排放的残油、含油污水进行处理,作业数量4立方,接收作业船舶粤番禺油2015,联系人李修稳。11、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人员从2012年6月1日至6月29日以及7月份的通话记录:证实(1)刘伟13512788777号手机,于2012年6月10日凌晨与被告人徐某甲137××××7839号、被告人曹程洋13570057968号手机有多次通话记录;于2012年6月26日与欧阳得安13535390988号手机、被告人曹程洋13570057968号手机有多次记录;于2012年7月4日、7月5日与被告人曹程洋、徐某甲以及何国军、刘雨、欧阳得安均有通话记录,其中其主动联系刘雨;与刘雨13570323529号手机在日常生活中有多次通话记录。(2)欧阳得安13535390988号手机,于2012年6月10日凌晨前后与被告人徐某甲137××××7839号手机、被告人曹程洋13762257939号手机有多次通话记录;与被告人徐某甲137××××7839号手机在日常生活中,有多次通话记录;于2012年6月26日凌晨1时12分与被害人黄某甲13005136843号手机有一次通话记录。(3)被告人曹程洋13631352633号手机,于2012年6月10日凌晨前后与被告人徐某甲137××××7839号手机、欧阳得安13535390988号手机、刘伟13512788777号手机、被害人冯某甲13650948492号手机有多次通话记录;于2012年6月25日晚上与被害人冯某甲、陈某某多次通话记录,均是被告人曹程洋主动拨打电话,先联系被害人陈某甲,后联系被害人冯某甲;于2012年7月4日、7月5日与被告人曹程洋、徐某甲及欧阳得安有通话记录;与刘雨13570323529号手机在日常生活中有多次通话记录。(4)被告人曹程洋13570057968号手机,于2012年7月4日与被告人徐某甲及刘伟、何国军有电话联系;于7月5日与被告人徐某甲及刘伟、何国军、欧阳得安均有电话联系。(5)被告人徐某甲13736657839号手机,于2012年6月10日与被告人曹程洋及刘伟、欧阳得安、刘雨均有联系;于2012年6月25日前后与被告人曹程洋及欧阳得安均有电话联系。(6)刘雨13570323529号手机,于2012年7月4日、7月5日均有多次与被告人徐某甲及刘伟联系。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29日扣押被告人曹程洋的粤S×××**号小汽车1辆、行驶证1本、交强险保单1份;于7月23日扣押易善忠电脑主机2台、印章1枚;于2012年7月24日扣押吕金叶电脑主机1台;于7月24日扣押袁挽笔记本2台。13、穗公网勘(2012)339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送检的2台电脑主机进行检查,并提取了含有“晟辉报价单002”、“晟辉开支流水账002”等字样的文档文件,并形成刻录光盘。经查阅,内容为晟辉公司报账单、浦鑫公司报账单、晟辉公司开支表等内容。(二)证人证言1、刘伟证实:其在黄埔码头做抽污水油,收大船上的废铁、废木等。2008年下半年,其和何国军、“德佬”、“黄某丙”、“指导员”五个人一起做,那时候没有成立公司,挂靠浦鑫公司。2010年欧阳得安(杨安)加入一起做生意。他们做生意,不用出钱,赚钱就扣成本。生意业务方面主要是“德佬”、“黄某丁”、“指导员”负责联系,由“指导员”上船谈生意,谈好由“德佬”、“黄某丁”联系收废品的船,然后,收废品的就过来收,他们把废品搬到小船上,再运到江鸥等地方去卖,从中赚取差价。卖完之后的利润由大家平分,其得百分之二十的利润。欧阳得安加入后,大家每人就是百分之十七的利润。其与何国军、欧阳得安只承担盈亏,就是赚了分一份,亏了也出一份,何国军负责办理污油证等办证工作,其和欧阳得安有时候去码头帮忙,比如有时候拉下管,有时候做些七七八八的小事。“黄某丙”、“指导员”比较熟悉码头方面的业务,负责协助“德佬”。本钱一般由“指导员”出,其他的由“德佬”或“指导员”或黄某丙他们去联系。其没什么事的时候就去码头,今年6月左右去谈过几次收废铁生意,没有做成。其认识刘彬、“江门”、刘雨他们,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有时候“德佬”会叫刘彬、“江门”、刘雨他们去码头帮忙搬木头、搬废品,完了会给他们100元、200元不等的工资。做生意赚到的钱先由“德佬”拿着,由“德佬”在现场把钱先分给“黄某丙”、“指导员”,然后“德佬”和其、何国军、欧阳得安平分。“黄某丙”、“指导员”与其、“德佬”、何国军、欧阳得安都是平分。2012年6月份下旬的一个晚上,“指导员”收购废铁,并做“手脚”,被“德佬”发现了,后来“德佬”就把收废品的6000元钱拿走了,这些过程都是后来欧阳得安告诉其的。其就知道他们吵架,有没有打人其不清楚。“德佬”把收废品的6000元钱拿走之后欧阳得安负责处理这个事情,听他说把“指导员”、“黄某丙”的赚的钱和本金全部给他们了。“指导员”、“黄某丙”他们自己可以单独做生意。其于2010年4月中下旬在湖南老家收到别人汇给其的5万元,汇款人好像是春波,其只记得在做这次生意的时候曹程洋打电话给其,那晚做完清理油污生意后纯挣的利润就是5万元,所以汇给其5万元,之所以全部汇给其,是因为第二天还继续做。收到后,其自己应该拿了不到两万元,剩下的钱应当分给了何国军、曹程洋、指导员、“黄某丙”,但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点忘记了。刘新民是其哥哥,具体干什么其不清楚。其银行卡是用他的名字开的。刘伟辨认出被害人黄某甲就是“黄某丙”,被害人冯纳某“指导员”;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是“得佬”,被告人徐某甲是“江门”;辨认出刘雨、何国军、欧阳得安。2、何国军证实:2007年,其与广州浦鑫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许某春一起搞供应船上物料、伙食和清理油污等生意。半年以后,浦鑫公司的股东就散伙了。之后其与该公司生意上确实是没有来往,业务上是有联系的,法人代表王某安与其签订了授权书,授权其以浦鑫公司名义办理相关证件。同时其在这家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的职位,从2007年到2011年。具体就是看到停在黄埔老港码头的船舶公司业务员就过去谈,看看要不要蔬菜、粮油等物品,或者要不要清理船舶废料。需要的话其就去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员张某华、伍淑荣、胡秀莲、伍召卫、詹淑晶,有时还有几个汕头妹都会给其业务。因为其有公司,可以帮他们办理登船证报关等相关业务,所以业务员要给其业务。做完业务后的利润分成,业务员分百分之四十,公司分百分之六十。“黄某丙”,冯某甲(指导员)在码头是干活的,专门清理船舶废料,也属于做业务的。黄埔老港码头的业务负责人主要是曹程洋。2012年3月其成立了广州晟辉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辉公司)。其与刘伏强、伍召卫、汤达辉四人合伙,其是公司法人代表。晟辉公司2012年才成立,没有资质,不能上外轮搞业务,所以就挂靠了有资质的浦鑫公司做生意。2008年初,“黄某丙”约其到丰乐南路的一家湘菜馆里,当时在场的还有欧阳得安、冯某甲,“黄某丙”跟其说在码头做生意不要相互抬价,大家一起合作才能赚钱。接着欧阳得安就说他有一个老乡刘伟没有什么事做,想在码头一起做,大家都没有意见。然后就谈到分成,其、刘伟、欧阳得安、“黄某丙”、冯某甲将利润每人平均分一份。接着“黄某丙”谈到要找一个勤快的人一起到码头跑业务,欧阳得安就推荐一个人叫曹程洋,大家也没有意见。当时没有谈到谁负责支付本金和收取以及保管赚得的利润。大家合作以后,“黄某丙”、冯某甲如果认为船上有生意做,就会提前打电话通知其、曹程洋、欧阳得安和刘伟,然后几个人一起上船谈业务,谈成以后由冯某甲支付本金,把相关货物转卖给收购人员后也是由冯某甲收取货款,跟着冯某甲除掉本金和支出,剩下的利润就由其、“黄某丙”、冯某甲、欧阳得安和刘伟平均分配,曹程洋就给一两百块钱。其负责在码头内报关报检,“黄某丙”、冯某甲、曹程洋、刘伟、欧阳得安就负责码头内的船舶业务,冯某甲因为懂英语,所以外籍船只的业务都由他来联系并翻译。负责联系业务的主要是冯某甲和曹程洋,联系收购人员主要是冯某甲、黄某丙还有曹程洋。有时候他们还把船上收购的废品卖给黄某丙。刚开始的时候,其和刘伟、欧阳得安都有去码头工作,帮忙干一些杂活,后来刘伟、欧阳得安去的比较少,有时候会派人过去,因为其基本上不去码头,所以不是很了解。曹程洋、冯某甲、“黄某丙”去的次数最多,刘伟、欧阳得安去过几次,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还有一个老乡“江门”,他是负责替几个合伙人开车的,他去的次数也比较多,每去一次就给他一次工资,一百至三百元不等。其认识刘雨、刘斌两人,没见过他们俩去过码头。在码头内做生意期间没有与他人发生过纠纷。汕头妹是在码头外面的士多店里工作的,有时候外籍船员离码头后就会去他们店里喝啤酒,在喝酒的时候,她们会知道外籍轮船上有生意做,就会打电话给其,让其帮忙报检。然后她们就会叫曹程洋、冯某甲他们几个人一同前往码头上船做生意。另外,因为其收汕头妹的报关、报检费比较低,所以她们有生意就会联系其。她们说给别的公司做,收她们百分之十报关、报检费用,而其就只收百分之三的费用,所以她们就给其业务。2008年到2010年其是以浦鑫公司办理登轮证的,2011年是以广州利鹏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登轮证的。帮做伙食业务的人办理报关报检一直是以浦鑫公司办的。其没有以浦鑫公司名义做清理船上废油的生意。办登轮证挂靠的是永祥公司和利鹏公司。到了2009年欧阳得安犯事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曹程洋就成了股东之一,可以平均分利润,过了半年刘伟打电话给其和“黄某丙”说他不进码头了,要求每个月给他2000元,过了三四个月刘伟又打电话给其和“黄某丙”说要4000元一个月。又过了两个月,他要求按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来分成,同时做每宗生意时要派一个人来监督,开始是他堂弟刘海,后来是刘雨。他们不得不答应他。2010年4月份,欧阳得安从监狱出来后,他说原来他是合伙人,也要求分利润。最后大家达成协议,刘伟还是百分之二十五,其是百分之十七点五,欧阳得安百分之十七点五,曹程洋百分之十三点三,黄某丁、冯某甲也是每人百分之十三点三。其实其、黄某丁、冯某甲心里都有想法,当时也有说,但是没有用。每次做生意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冯某甲提供的,有时是黄某丁,本金也是冯某甲提供。联系收购人员主要是冯某甲、黄某丁还有曹程洋,有时候还把船上收购的废品卖给黄某丁。黄某丁跟他们合作一是因为他不想互相提高物价,二是他办不到登轮证。其听曹程洋说过刘伟叫人打过他,其没有被打过。做码头生意的时候刘伟也进码头谈业务帮忙干点活,之后其很少进码头,其不是很清楚刘伟的情况。“黄某丙”、冯某甲可以自己做码头生意。2012年6月26日晚上10时,江门打电话给其,其才知道在店槽州停靠的一艘“卡可里”收购过废铁。当时他说冯某甲玩弄过名堂(私自做生意),现在本钱他拿了。其就问谁叫他拿的,他就说他们叫他拿的。其就打电话给冯某甲问情况,冯某甲就把当时的具体情况告诉了其,说是一场误会。然后其就说会跟他们解释,把钱给回他。过了2天,黄某丁打电话给其说本钱和分到的钱都拿到了,还问其有没有拿到,其说没有。其记得有一次是在2010年,清船上废油数量比较大,当时其有事回湖南了,“黄某丙”给其打电话说这次清废油分两次才做完,第一次收到的钱就被刘伟的人拿走了,但清废油的具体数量和赚到的钱都没有告诉其,事后其回黄埔的一天晚上和他们吃宵夜并结账,曹程洋给了其18000元。第二天,其汇了5000元给欧阳得安,因为其回广州之前欧阳得安打电话给其说要借5000元,但至今没还。2012年6月至7月,他们在黄埔港做过多少次收购废铁、废油的生意其不清楚,他们往往都不告诉其,但事后能分到一点钱,今年大概分到6000元左右。他们没有合资买过车辆,但有一辆车经常跑码头,但是谁买的不知道,江门负责开那辆车进码头。他们有规定不能私自做生意,因为刘伟、欧阳得安讲过,其看到黄某丁、冯某甲他们同意,也就同意了。但是其他人心里都有点害怕刘伟和欧阳得安。刘雨是刘伟安排的,江门是曹程洋安排的。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徐某甲;辨认出被害人冯某甲、黄某甲(黄某丙);辨认出刘雨(刘宇)、刘伟。3、欧阳得安证实:2008年7月其在黄埔区横沙村打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年9个月,2010年4月份出狱。其没有犯罪行为。刘伟是其老乡,住在丰乐南路裕丰围的出租屋,他们经常有来往,听说刘伟与他老表一起搞建筑。其也认识何国军,他也是其老乡,住海员路远洋宿舍,其知道他开了一间做船上生活用品代购生意的公司,公司在广新路文船俱乐部附近。曹程洋也是其老乡,住黄埔区下沙村的出租屋,他的工作是在黄埔旧港码头联系有废品出售的船。何国军是做服装的,拿到订单然后交给加工厂加工。刘新民是刘伟的哥哥,他不是一起做生意的。其从2007年开始在老港码头做生意,向靠泊码头的大船回收废纸、废油、废铁,还有清污等业务。其和刘伟、何国军、曹程洋四个人一起做,没有成立公司。当时何国军办了一家浦鑫公司,他们通过“浦鑫公司”办到登轮证从而到老港码头跑业务,也不算挂靠在该公司,因为何国军跟大家是老乡,出于这种关系帮帮忙办一下登轮证。当时其和刘伟、何国军、曹程洋四人没有出资合股做生意。大约在2008年的某一天,其和何国军、曹程洋、黄某丙在丰乐南路的一间湘菜馆坐在一起吃饭谈合作的事情,就开始一起做。因此他们在码头合伙做生意时就不会互相抬高价钱。业务方面主要是曹程洋负责联系,都是他亲自上大船联系业务,跟大船谈好收购价格后,转手卖给下一个买家,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赚到的这些钱都由曹程洋先拿着并分配,其和曹程洋、刘伟、何国军、“黄某丙”、“指导员”六个人平分。“黄某丙”、“指导员”比较熟悉码头方面的业务,负责协助曹程洋;其和刘伟、何国军基本不管。2012年6月里,其没有与“黄某丙”、“指导员”在老港码头做过收废品的生意。其知道在码头内和他们一起干活的有一个叫刘雨,另外一个叫“江门”,他可能就是徐某甲。江门负责开车(车牌号为粤S×××**),看到他上过两三次大船,但没有看过他具体工作;看到过刘雨进过几次码头,但没有看见过具体做什么工作。其没有给过他们钱,但其知道曹程洋给过他们,一般都是做完一次生意给一百或两百。如果其不在现场,刘雨、江门或者曹程洋都会打电话给其,有时其也会打电话去问船上有没有生意做。每次做生意支付本金主要是指导员给的,有时候其、曹程洋、何国军和刘伟在现场时也会给。每次做生意所挣的利润都是曹程洋收取的,如果大家在现场就现场分,如果其、刘伟、何国军不在,曹程洋就会打电话把所收取的利润总数告诉他们,然后把钱带回来,由他分给其他人。成本一般数额比较小的时候就是黄某甲、冯某甲支付,是他们主动要求支付美金的。因为大家商量好,出的本钱如果是美金,出美金的人每100元会得到20到60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所以,大家都争着想出本钱。如果多的话大家一起出。他们分配利润比黄某甲、冯某甲高是因为他们两人出美金的时候会得到额外的补助,而且大家收购废品的时候也会优先卖给他们,他们可以转手赚差价。2012年6月份,一个汕头女子联系到一宗向大船收废铁的业务并告诉了曹程洋,曹程洋于是联系到一收废品的番禺人,准备转卖给他。结果后来“指导员”伙同该收废品的番禺人偷偷直接与大船联系,把生意做了,想独吞利润,结果被曹程洋发现,曹程洋就赶到现场把“指导员”和那个番禺人骂了一顿,拿了番禺人六千块钱。这些过程都是后来曹程洋告诉其的。其还听曹程洋说后来把2300元本钱还给汕头女子了。曹程洋指责“指导员”和番禺人说:“我们是一起合作做生意的,你们这样偷偷干想独吞,那还怎么合作以后各做各的算了!”他没有打人,只是轻拍了他们几下。第二天曹程洋交给其3700元,其把2600元本钱和400块钱利润还给了“指导员”。曹程洋说要给当晚一起去的兄弟们发工资,还有中午吃了饭,以及汽车加油等等,其就把那剩下的700块钱给了他,作为报销。黄某丙和指导员可以自己做生意,6月25日发生的纠纷其听曹程洋说这单生意他之前已经谈好并约好时间,但是指导员和收废品的人提前偷偷去做,所以发生了纠纷,因为其不在现场,所以具体情况其不知道。粤S×××**车是曹程洋自己出钱买的。其辨认出刘伟、何国军、刘雨;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德佬)、徐某甲(江门);辨认出被害人冯纳某指导员;辨认出被害人黄胜某“黄某丙”。4、刘雨证实:其去码头的时候都是“江门”叫其去的,共去了六次,总共收到“德佬”给的报酬1000多元。基本上都是和“德佬”、“江门”、刘斌一起去的,去送菜上大船,还有向大船收废品,如废油、废铁等等,收到后及时转卖给其他小船从中获利。有时候去看别人在码头收购大船的废油。其和“江门”都没去收购,只是在岸上看一下那些开小船前来收购大船废油的过程,看完就离开,至于为什么这样做其也不知道。“德佬”和“江门”是负责人,其主要是听他们俩的。有时候他们会叫其去搬搬废铁,在现场看好,注意施工过程不要发生意外。“德佬”会给其报酬,每去一次给100到200块钱。其不清楚这些业务是谁联系到的,所得利润归谁其也不清楚。反正其只是“江门”叫来帮忙,其出于帮朋友的目的就来帮他,干完活由对方随意给点报酬。其不清楚经营过程中还有些什么人参与,也不知道刘伟、欧阳得安(杨安)、何国军等人有没有参与经营这些生意。经营过程中从来没有打过人或者骂过人。其在码头帮忙的过程中没有和别人发生过摩擦。2012年6月底在黄埔乌涌口码头发生的关于废铁收购的事情当时其在场,“德佬”、“江门”也在。其看见“德佬”在跟那些收废品的谈价钱,很正常,没有什么情况发生,没有殴打别人。2012年7月初的时候,其在洪圣沙码头帮忙收过废铁。现场有“江门”、“德佬”、“黄某丙”、“指导员”,收废铁还有2个人,其不知道当时收了多少废铁、谁支付本金。最后是“德佬”收的营业额,其拿到了200元。其没有具体做什么,只是看着他们搬。还有一次也是2012年7月初,其和“江门”、“德佬”、“黄某丙”、“指导员”、刘彬、小强在老港码头外轮清理油污,现场人员还有两个汕头妹。其这次是看着油舱,拿了200元。刘伟叫其每次去码头的时候,要注意“德佬”,因为他不相信德佬,要其防止“德佬”做生意的时候多收取利润,而少报给他。所以其每次跟德佬做生意时,都会问清楚这次做生意赚了多少钱,然后每次都会把赚多少钱打电话告诉给刘伟。有时候在做生意的过程中,对指导员说话大声一点,但没有威胁他。其不清楚刘伟在联系业务的过程中负责什么,据其所知,刘伟没有去码头,其每次去的时候都没见到刘伟在码头上。其辨认出刘伟、何国军;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德佬”;辨认出欧阳得安是杨安;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是“江门”;辨认出被害人黄胜某“黄某丙”、冯纳某“指导员”。5、刘新民证实:卡号为×××072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是其在2011年的时候办的。那张卡是给其弟弟刘伟用的,其不知道这张卡内的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出入情况,都是刘伟在用。6、张某证实:其是广州市黄埔穗清公司的老板,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船舶污染物回收与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刘伟这帮人是于2007年5月份左右开始在老港码头进行敲诈勒索的,他们以暴力的方式占据码头内清理船上油污等生意,他手下有几名“马仔”,其中一名男青年称为“肥仔”,专门帮刘伟在码头内谈“业务”,即帮刘伟在码头内与正当上船清污的人员交涉勒索的事情;一名听说是刘伟的“细佬”,他是负责帮刘伟“跟数”的,即其他公司人员来港做生意后,上前进行勒索;一名叫“春波”,他是负责“睇场”的,即通知刘伟船只靠泊的情况,如果有人上船做清污生意就集结其他闲散人员上前勒索,不听从的就以拳脚相向。他们首先在码头内蹲守,看谁上船做清污与供应生活物料的生意,就叫道:如果想在老港码头内做生意的就要和他们合作,如果不合作就不要来老港码头了,要是不听硬要来的,谁来就打谁。有些公司逼于生计就与他们合作。据其所知,每次生意做成后,合作的人都要给他们至少50%的利润,如果少给了或瞒给了就要被他们打。收钱后,“细佬”或“肥佬”就会当场分给上船搞事的人,但大部分钱都会上缴到刘伟手上。这是他们刚刚入码头时的做法,后来他们就自己直接上船谈业务,谈成了就打电话给被他们控制的清污公司上船作业。2009年2月11日,其被一个叫曹x德的男子使用13631352633号手机打电话勒索,电话中让其给钱他,否则就砸烂其轿车。其当时回答说不会给他,要砸就砸吧。2月10日,其公司“穗清11号”船刚为一艘大船清理完垃圾。2010年4月份,其接到“德叔”(冯某甲)的电话称“钻石”外轮有清理油污业务,当天晚上21时许,其派了一条船过去,跟“德叔”和“黄某丙”见面,商量好其以2200元一吨向“德叔”和“黄某丙”收购。当时有一帮外省男子已经在。一直清到第二天凌晨6时左右,其船已经装满了,这条外国船还没有清完,其就跟“德叔”和“黄某丙”算钱,并说除去水分,有八十吨废油,给了他们176000元。当时钱是给湖南男子“肥仔”的,然后其就走了。接着这天晚上其继续开船去清理“钻石”轮剩余的油污,一直清理到第二天凌晨4时许,除去水,有70吨的油污,其也是以2200元一吨的价格收购,给了“肥仔”154000元,然后就走了。2011年夏天,其公司进行清污作业时,刘伟这帮人就上船与公司员工讲不给他们做这生意,之后公司员工就报警了,他们见状后下船走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在老港码头内的那一伙湖南籍人员,经常对上船进行清污作业及供应生活物资的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的“肥仔”。7、张某威证实:其是广州市黄埔穗清公司员工。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其和一名女同事在黄埔港内等船靠港后谈清理船上油污的事情,因为当时要等的船只还没有靠岸,所以其和同事在港区内的士多店内喝东西。期间,忽然有4、5个男子手持汽水瓶(玻璃状)冲向其,其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被打,左眼角被打破,流了很多血。后来其逃走了,其同事扶其去了黄埔区中医院,其左眼角缝了四针,现在左眼角上还有疤痕。其不认识打人的男子,现在也不能辨认出来。被打后托朋友问才知道那帮人是湖南籍男子,人称何老板的中年男子的朋友,后通过朋友约他们出来谈。其被打一周后,双方在丰乐北路祥丰酒家见面,何老板与一男子一同前往,何老板说:“如果你还想在老港码头干活,就要和我谈条件。”说完就走了。当时不是其自己报警的,事后听人说是码头内的人帮其报了警。事后其知道打其的那帮人有黑社会背景,怕又会出事,所以没有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2007年9月中旬与“何老板”一同在黄埔区丰乐北路祥丰酒家内与其见面的人。8、黄某添证实:其是广州市龙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主管。2010年4月的一天,其在老港洪圣沙清油,刘伟手下杨安带了5、6人过来,说要分一些钱给他们,跟他们“合作”。其说其是合法的,与船方签了协议,命有一条,钱没有,后来,他们看其不好欺负,就说请他们吃宵夜,后来其就请他们吃了宵夜。自从那一次,他们就不敢找其要钱,其只是有时请他们吃饭。2012年6月10日,其接到“肥仔”德的电话,说有污油的生意,让其去他那里拿单去海事部门办业务,船名是旭日快航,在黄埔老港码头一泊位。之后,其就派公司的业务员办妥了相关手续。他们当天晚上开始做,一直做到第二天凌晨左右做完。当时在场的有“肥仔”德、指导员、黄某丙,好像杨安也在,其他还有“肥仔”德带来的几个湖南仔,其不认识。公司派了粤番禺油2015去收油污,大约有10多吨污油污水,涉及金额大约10000多元,交给了“肥仔”德。海事部门的油污证明只有4吨,这个数量不准确,它以大船残油类记录本为标准,海事局据此随便写上4吨。其不清楚是谁支付本金给船方的,后来其接到指导员的电话,说“肥仔”德收了钱后,他那一份300元钱都没有给他。其就说下一次业务就扣给他,好像清理“金某”轮的时候扣给他了。2012年7月4日下午,其接到“肥仔”德的电话,说黄埔老港码头三泊位“金某”轮有污油生意。其派公司的业务员办理了相关手续。从当天晚上一直做到二天凌晨左右。是“肥仔”德给其电话,因为其知道不管是指导员或者陈小芳谁联系到业务,都要通知“肥仔”德,所以多数都是“肥仔”德给其电话。当时有“肥仔”德、指导员、黄某丙在场,其他还有“肥仔”德带来的几个湖南仔其就不认识了。公司派了2015去收油污,大约有12吨多,涉及金额大约13000多元,最后由其交给了“肥仔”德。“肥仔”德的真实姓名叫曹程洋。欧阳得安、刘伟其认识,听说他们经常带一帮人在码头垄断油污、废铁等生意,如果不从其他人就被打,其曾经有一次差点和他们打起来。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肥仔”德。9、许某春证实:其与张德富、朱仕春、刘新民在2006年6月26日取得了广州浦鑫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他们推举其当公司的法人代表。后来股东几经变更,其老婆王某安代理何国军成为股东,现在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王某安。浦鑫公司主要业务是给“文冲船厂”、“广远船厂”、“菠萝庙船厂”、“黄埔船厂”里面修理的外国船舶提供物料、伙食,如果接到船东公司的订单,也会到码头去做提供物料、伙食的生意。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股东只有其和何国军两人;工商登记显示在浦鑫公司成立时,其出资27.5万元,何国军出资22.5万元是因为他们只是应付工商局方面而定出的数目。公司变更后,何国军没有挂靠在浦鑫公司。10、王某安证实:其从2009年10月左右开始担任广州浦鑫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主要业务是给在“文冲船厂”、“广远船厂”、“菠萝庙船厂”、“黄埔船厂”里面修理的外国船舶提供物料、伙食,如果接到船东公司的订单,也会到码头去做提供物料、伙食的生意。自从公司2007年与何国军理清关系后,他就不在公司从事任何业务上的事了。何国军也没有挂靠过公司或利用公司的名义做生意。2011年6、7月期间,何国军有一伙食供应的业务,需要卫生检疫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才能做成,而其公司有这个证。于是何国军就找其爱人许某春,许某春就帮他在有关材料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以其公司名义去做这一业务。在这次帮忙中,公司什么也没有得到。因为何国军如果找别的具有卫生检疫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资质的公司,需要被收取5%至10%的费用,而其公司则没有收取他任何费用。严格来说,其从来没有授权给何国军办什么事。11、陈润某证实:其是广州市黄埔区穗清公司负责人。2009年2月22日,其接到“宝红”号的油污清理工作后交给了自己公司的业务员冯某乙。后冯某乙带两人上船清理。当晚10时许,冯某乙拨打其电话,说有个湖南捞仔向他们要茶水费3000元,否则就叫人查他们,而且限时在20分钟内答复。其当时很生气,后来觉得惹不起这个烂仔,担心他以后搞事,就叫冯某乙给他1000元。后来,冯某乙就按照其意思给了湖南仔1000元。这个湖南仔其认识,该人没有固定职业,长期有1-2人跟着在老港游荡,敲诈一些客户的钱。12、麦某证实:其是广州运利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主管,公司主要都是清理停泊在港口的船只上的污油水及卫生。2010年11月某天,其接公司的通知到黄埔老港码头上船进行清污作业,在清污作业期间有三名讲普通话的男子上船恐吓他们,并指着公司的人讲:“你们全部停下来,如果不停下来我们就把你们的油管给切断。”那些人说要与他们合作经营船舶清污生意,其就说要同公司方面商量。随后,其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此事,公司听后就立即报警了。那些人看到有警车来就离开了。2010年12月份,其接公司的通知到停泊在洪圣沙码头的船上进行清污作业,期间又有三名讲普通话的男子上了船,恐吓及威逼与他们合作经营清污生意。其说要与公司方面商量,随后就跟公司说明了情况,公司马上报了警。其回复那班人说公司已经报警了,他们听见后就下船分别离开了。2011年3月份,其接公司的通知到黄埔老港码头上靠泊的船上进行清污作业,刚接好清理油污的管的时候,有两名男子冲上船阻止他们工作,并大声讲:“回头就叫人拿刀具及其他工具打死你们。”其当时很愕然,他们讲完后就下船走了,后来一直没有回去。2011年7月份,其在黄埔老港码头三泊位作业时,有四名男子上船阻止作业,他们一上船就喊到:“谁是老板?”其当时就回应他们说老板没有到场,他们当即要求其打电话叫老板到场。其立即致电老板。过了十多分钟后,他们就不耐烦了,开始动手打人,当时其被一名身材偏瘦的人打了胸口和背部。随后其报警,那帮人见警察进入码头就徒步离开了。其当时没去医院进行验伤,因为感觉身体没有什么大碍所以就没有去验伤了。他们应该都是同一伙人,其没有见到他们持武器,但他们说话的语气很凶恶,动不动就用脏话说要打死其。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恐吓勒索其财物的一伙外省人中的人。13、陆某娟证实:2010年左右,其在老港水域见到一条中国船,想上船谈伙食生意的时候,一名花名叫“肥仔”的湖南人说该生意归他了,其不用做了。其就没有上船去谈,后来这宗生意也没有做成。其认为他们一早联系好这条船,就不想再惹麻烦,所以就没有上船去谈生意。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肥仔”,该男子在2010年左右其到老港水域想谈某船的伙食生意时,告诉其生意归他们了,让其不用再插手。14、张某华证实:其从1990年7月份开始在老港码头做生意。2008年之前他们在老港码头是随便做的,后来听其老乡说,新港的“烂仔”蒋斌被抓了之后,刘伟就跑到老港这里做了。其听说后,就很少到码头里。有一次其去码头送货时碰到“肥仔”曹程洋、何国军,他们就跟其说,他们有一个挂靠公司(浦鑫公司),可以办登轮证等。让其跟他们合作。其就说可以呀,然后他们就说可以帮其搞定一切报关等业务,分成是一人一半。他们说这个钱不是他一个人拿的,还要分给刘伟他们。其听说刘伟他们渗入老港,害怕被这个黑势力的人打,同时考虑到是老乡,就答应跟他们合作。2012年2月份,在“太顺”外轮清了10吨左右废油,赚了大约10000元,其自己拿了大约有5000多元,曹程洋他们拿走了5000多元。2012年3月份,也是在“太顺”外轮,大约有15吨废油,赚了约1.5万多元,其自己拿了大约有8000多元,曹程洋他们也拿走了8000多元。2012年4月份,也是“太顺”外轮,那次废油有10吨左右,赚了大约10000元,其自己拿了大约有5000多元,曹程洋他们也拿走了5000多元。另外,2012年4月份,在洪圣沙码头的“志远”轮做了1次,不记得赚了多少钱。2012年8月7日晚上,在“志远”轮上清废油,是跟龙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做的,是其一个人做的,曹程洋他们都被抓了。一直以来,在老港、新港、新沙都形成一个规矩,就是见者有份,谁来都要分一份,不然就吵架、打架闹事。其就怕他们闹事,就跟他们合作了。他们没有威胁或者打其,因为其怕他们跟船方闹事,就答应他们,所以他们也没对其怎样。15、罗某军证实:其从2009年4月过来在广州港做保安。其认识一些进黄埔老港供应船上物资和清理船上油污的人,有“小芳”三姐妹,在港湾路开士多店的,他们经常到老港码头向外国人卖电话卡;有两个湖南的女子也是卖电话卡的,不知道她们叫什么名字。有“肥仔”也叫“德佬”进码头向船上送过菜,还和“江门”、“黄某丙”、“指导员”都是经常进老港码头到外国船上去谈生意的。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肥仔”。16、梁某华证实:其是东莞永洁船舶清洁服务公司员工。2008年6月中旬,其同张某到黄埔旧港码头四、五泊位,同一条外籍轮船谈好清污业务,准备走时,见到一个叫“阿德”的湖南仔也上到船上,走到他们身边对他们说:“这条船清污的价钱已经谈好了,你们是否要给点保护费。”其和张某知道这个叫阿德的是烂仔,只好给了他500元,是张某给的。接着过了十几天,其和张某又在黄埔老港2号船位谈业务成功后,那个叫阿德的又过来,叫他们给钱,还威胁他们说:“可以给,也可以不给,但后果你是知道的。”其和张某害怕就给了他300元,这次是其给的。其知道他们长期在黄埔港码头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如果不给,就会叫一帮人围攻,其害怕被打,所以只好给钱。这个叫阿德的是湖南人,大约35岁左右,身材比较肥,也有叫他肥仔,他的职业主要是在码头收取保护费和向停靠的船卖菜和电话卡。他经常带着两个马仔,其不知道他的名字。其考虑到谈成业务都要交给阿德保护费,所以就不到黄埔码头谈业务了。(三)被害人陈述1、冯某甲证实:曹程洋是湖南南县人,大约2007年10月左右到黄埔码头,长期收取收废品人员的保护费,收取利润总数的百分之八十,2012年收取百分之七十六。他大约有几十个人,具体几个不知道,长期盘踞码头有十几个马仔(黑社会打手),收废品人员如果稍有不从,就被他们殴打,他们住黄埔裕丰围。曹程洋背后有老板刘伟、杨安、何国军,他们都是湖南南县一带的人。这班湖南人都叫其“指导员”,叫黄某甲“黄某丙”。从2008年开始,何国军、曹程洋他们要求其和黄某甲跟他们合作,何国军说,他认识边防站的人,他来办理登轮证,其实其自己有能力去办理登轮证。其每次做业务都要打电话给曹程洋,因为他们定下规矩不通知他们就不但没有生意做,还会被他们打。2010年4月21日,其和黄某甲在黄埔老港洪圣沙码头停靠的船名为“钻石”的外轮接到清理油污的业务,以150元美金(约1100元)一吨收购,然后以每吨2200元人民币转卖给穗清公司的张某,让穗清公司到海事局办理清油污手续和清理船上油污,他们从中赚取差价。接着,其打电话通知了曹程洋,通知曹程洋是因为如果不通知就会被他们打。次日晚上大概21时许穗清公司就开了一条船过来清油污,其和黄某甲在现场,曹程洋带着“春波”和五六名手下也过来监看,就这样一直干到凌晨6点左右。穗清公司的张某说估算总共有80吨油污,以2200元一吨的价格共计176000元收购,钱是交给曹程洋的。曹程洋把收购废油的本钱给其,他的两个手下跟着其到外籍船,看着其把油污的本钱给了船方的人。这晚,除去其他开支,总共赚取6万多元。由于当时天已经亮了,其与黄某甲和他们一起到黄埔区海员路“友情酒店”吃早餐。其间,曹程洋打了一个电话,然后说先不分钱,吃完早餐拿了钱就走了,其和黄某甲当日没有拿到一分钱。因为这条外轮当日还没有清理完油污,23日晚上继续清理,曹程洋和“春波”带着同一班人过来监看,一直干到凌晨4时许。经过估算,穗清公司的张某说有70吨油污,然后给了曹程洋15万多元,这次除去本钱和其他开支,也是赚取了6万元。曹程洋想直接走人,其说不行,两晚都没有分钱,就从曹程洋手上拿了1万元。过了几天,听说曹程洋给了黄某甲8000元。当时是其和黄某甲上船谈到这个业务的,是其委托张某以穗清公司的名义到海事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清理这条外轮曹程洋这班人收了大概11万多元。他们根本不用经过其和黄某甲的同意就直接负责收钱,然后才分钱给其和黄某甲,好像他们的钱那样,喜欢分多少就分多少。2012年6月9日下午17时许,其与“旭日快航”轮机长谈好清油污业务,说好以一吨150美金向船方收购。跟着其委托龙善环保科技公司办理海事清油污相关证明,并谈好以2100元每吨卖给他们。大约19时许,其打电话通知曹程洋说有清污油业务。次日凌晨,龙善环保科技公司派出清污船作业,其和黄某甲一起上“旭日快航”轮跟船方沟通,曹程洋他们5、6个人就开了两台车过来监看他们清污作业,到凌晨5时左右他们清完油污,其支付了2500美金本金,除去成本赚了18000多元,曹程洋收取了所有利润,只给了其和黄某甲每人大概1400元。其自己有能力办理此业务,他们不来的话,此次业务可以多赚15000元。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上面写着接收4吨污油是行规,其实此次大约有17吨污油。2012年6月25日晚9时左右,其接到卖菜妹陈某乙和陈燕群的电话说外轮“卡可里”有废油、废铁等卖,于是晚上9时30分左右其就在乌涌口租一条小艇过去看,地点是“店槽州”锚地,到了以后其看到陈某乙和徐某乙两人在船上等。然后他们就等船方收集废铁,后与船方谈好价格每斤600元,其和陈某乙分别出了400美金和200美金的本钱。其就再打电话联系买方陈某甲(广州市番禺江鸥人),大约晚上11时许,陈某甲就来到了,其与陈某甲讲好4800元卖给他,然后由船方将四桶废油、一千多斤废铁吊下小艇。在吊的过程中,曹程洋带着五个人坐着小艇来到,一到就大发雷霆,说其不守规矩,不通知他来收钱。4800元陈某甲还没有给其。曹程洋发完脾气后就叫大家一起回乌涌口处理。他们于是上船,在小船上陈某甲就被曹程洋的手下打了几次,不下十拳,边打边骂他不守规矩。上岸后,陈某甲又被曹程洋的手下打了几拳,然后曹程洋就对其和陈某甲再发一通脾气,说他们不懂规矩。大约半个小时后,突然对着其左边面额打了一拳,打得其火冒金星,跟着他的一个马仔向其后脑打了一拳,还叫嚣说打到他手痛,最好拿鞋打其,后来他拿起鞋,但好像他发现有监控,就没有再打其。之后,曹程洋就要陈某甲拿七千元解决问题,陈某甲说能不能少点,曹程洋的马仔就说再讲就要八千,最后陈某甲迫于无奈从身上拿出7000元给曹程洋,其就问曹程洋其买废品的本钱能不能拿回去,曹程洋就叫其跟陈某甲收钱,他的马仔还叫嚣说要钱就到裕丰围拿。其怕他们,没有再去裕丰围。过了两日,欧阳得安在丰乐南路新丰乐饭店将本金2700元交回给其,还分给其和黄某甲每人150元。他将2700元本金和150元给其和黄胜某因为黄某甲报了警。曹程洋一伙都是平头,大部分人都有纹身。他们坐船时没有带工具,在乌涌口时车上有铁管、木棍之类的工具。卖菜妹陈某乙和陈燕群她们先通知曹程洋,然后通知其到船上收废品,曹程洋因此知道其在船上收废品。卖菜妹陈某乙和陈燕群她们要通知曹程洋的原因,可能是她们做伙食也需要曹程洋他们的保护,听说收她们百分之七十的保护费。曹程洋骂他们不守规矩,意思是收废品不通知他。他们要给他利润总数百分之八十的保护费,今年收取百分之七十六。他们说码头地盘是他们的,他们收钱不需要其他理由。其是本地人,家里有老有少,怕他们打击报复,存在恐惧心理,迫于无奈听从他们的安排。其被收取百分之八十的利润,心里肯定不甘心,因为是辛苦得来的钱,被他们从中收取大部分,但迫于无奈都要给他。从2007年到现在,其被他们收过大约有一百万元左右。每次几千元不等,最多试过一次就被他们收十五万元。其没有账本,每次给他们钱不用记数的。其被曹程洋他们打了两次。一次是2010年6月份左右在大码头门口,另外就是这一次。2012年7月4日下午,陈某乙和徐某乙联系到在黄埔老港停靠的“金某”外轮清废油业务,陈某乙联系其到船上与船方沟通具体操作,也通知了曹程洋他们过来。此次业务当日大约晚上8、9时做完,并按惯例三七分成,陈某乙他们是三成,曹程洋是七成。其与船方谈具体操作,陈某乙负责与船方谈业务和出本金,价格由其与陈某乙一起与船方谈,并委托龙善环保公司去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营业额由曹程洋收取,具体其记不清楚了,最后分给其和黄某甲各300元,其余被曹程洋拿走了。当时有其、黄某甲、陈某乙、徐某乙、曹程洋、“江门”、刘雨在场,还有几个其不认识的马仔。陈某乙会把其和黄某甲叫去是因为其可以讲英文与船方沟通,通知曹程洋可能是害怕私下自己做被曹程洋知道会被打。2012年7月5日下午,其和黄某甲接到曹程洋电话说晚上在洪圣沙有业务。到了晚上8时多,其和黄某甲去到洪圣沙码头见到杨某和陈某甲已在“恒通5轮”船上等船方整理废铁,当时曹程洋、“江门”等在场,后来其请洪圣沙的工人帮忙搬运废铁,并将废铁搬到小船上。到第二天凌晨2时多才做完。这次生意是杨某联系的,可能害怕私下做被曹程洋知道会被打才通知曹程洋的。陈某甲出了本金,由曹程洋估计大约有8吨多废铁,就收取陈某甲4000元。最后分给其和黄某甲共900元,其余被曹程洋拿走了。曹程洋把其和黄某甲叫去是因为其和黄某甲对码头比较熟悉,请吊机和工人等比较容易。他们做不来,并且他们基本上是不干活的。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花名“肥仔”,就是在2012年6月10日在黄埔老港码头敲诈勒索的人,也是2012年6月25日在老港店槽州锚地抢劫的人;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徐某甲(江门)就是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在广州港黄埔老港洪圣沙一艘外籍“璞维”船上向其和黄某甲索要3000元的人;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就是参与2012年6月25日在黄埔老港店槽州锚地抢劫、6月10日在黄埔老港码头敲诈勒索的男子“江门”。2、黄某甲证实:其和冯某甲都不是刘伟、曹程洋等人公司的业务员,更不是他们公司的“股东”。他们从2004年9月左右开始收购船上物品,主要是向靠港船只清理油污,收购船上物品,跟着就转卖出去。当时没有人向他们收钱。从2007年6月份左右开始,其和冯某甲在黄埔老港码头做收购物品的业务时都要给湖南人交钱,不给钱就不给他们做。比如向船方收购油污,他们将清出的油污转卖给他人,钱就由湖南人来收,然后把成本给回他们,赚到的钱除去其他费用,给他们百分之二十让其和冯某甲平分,2012年给他们百分之二十四平分。如果是收购其他物品湖南人就过来估算他们能够赚到多少钱,然后抽七成多就让他们给现金,才准他们拿这些物品去卖。他们有业务的时候,不管湖南人知不知道都要打电话通知他们,然后湖南人就过来收钱。湖南人也交代过,有业务做就要通知他们不然就打其。他们开始收购船上物品的时候还有一班番禺人,但在2008年被这班湖南人赶走了。开始湖南人是让这班番禺人做的,不让他们做,后来这班湖南人觉得番禺人不可靠就赶走了,让他们来做,并垄断了市场。这班湖南人不是专门收他们的钱,还收卖菜到船上的人的钱,其知道的就有“陈小芳”和“陈燕群”两姐妹,还有“徐某乙”。这班人刘伟说了算,其次是欧阳得安,其他的都是在他手下干活的。他们具体怎么分工的其就不知道了。刘伟不是经常到码头,他是做的生意营业数额比较大时才到码头。何国军2008年、2009年、2010年就经常到码头,2011年、2012年比较少,欧阳得安2008年好像因一宗伤害案进了监狱,两年后才出来,2010年以后就经常到码头。经常都是江门、曹程洋、刘雨、刘斌他们出来,其他的人其都叫不出名字。2007年尾,“肥仔”曹程洋带何国军约其到丰乐南路一间湘菜馆谈合伙的事情。何国军就说大家一起做生意,省得相互之间竞争太厉害,大家都有钱赚。其当时答应了,并说好利润他们占六成,其占四成,但是没有具体分工。刚开始由冯某甲分钱,后来是曹程洋分钱。利润分成具体是这样的,2007年尾到2008年终,其还占利润的40%;2008年终到2011年尾,其只占利润的20%;2011年尾至今,其与刘伟谈数,争取到24%。何国军负责办理登轮证,2009年之后好像办理的是浦鑫公司的登轮证。2010年4月21日晚23时许,其和搭档冯某甲在洪圣沙二码头帮停靠的外轮“钻石轮”收购废油,当时是冯某甲直接谈的生意,废油大约有100多吨,收购价是1100元每吨,转卖给广州穗清公司大约价格是2200元每吨。当时湖南人“肥仔”曹程洋带着大约十几个人过来收钱,然后在那里打牌等。当时清油污清到第二天早上6时许,广州穗清公司的张某就直接将钱给了曹程洋。当时的利润大约有7万多,曹程洋直接将所有的钱都拿走了,然后他们一起到广州酒家对面的“有情”酒家喝茶,当时在场的有其、冯某甲、“肥仔”曹程洋、刘伏强、“春波”等八、九个人。喝茶过程中,“肥仔”曹程洋就打电话给刘伟,之后他对大家说:“刘伟讲先不分钱了”。在喝荼过程中,“肥仔”曹程洋按每人400元、500元不等的工资给“马仔”,后来拿出5万元给“春波”,让他把钱汇给刘伟。他们就什么钱都没有,后来其打电话问刘伟,刘伟就说钱先不分,第二晚做的再分。2010年4月23日,他们清完“钻石”轮的油污后,“肥仔”曹程洋拿到广州穗清公司的钱,冯某甲当时就从“肥仔”曹程洋手里拿了10000元,次日“肥仔”曹程洋就给了其8000元。清完“钻石”轮的油污总共赚了大约14万多元,其和冯某甲才拿了18000元,其他的都被刘伟、“肥仔”曹程洋等拿走了。其被他们殴打过,2011年4月1日晚,在老港码头1、2泊位,在一条外轮上清废油,有2、3吨废油,其是自己做的,没有通知“肥仔”曹程洋他们,4月2日被他们知道了,在黄埔裕丰围富和街1号大街上,就被刘雨、刘彬、“江门”、刘海、“炮灰”他们打,被打的部位是胸部、腰部,都是用拳头打的,“炮灰”说:“你不拿钱出来,就不要想离开裕丰围。”其就说已通知过他们,但没有打通他们的电话,并说其只赚了1600元,他们不信,“肥仔”曹程洋就说要罚其交多1000元,他们要其给2600元,后来,其就把2600元给了“炮灰”。回去后在黄埔分局报警了。2012年6月10日晚上12时左右,在“旭日快航”轮上,以一吨120美金向船方收购油污。他们通知了曹程洋等人,曹程洋他们就开了两台车来看着他们清污。到凌晨5时左右他们清完油就以21000元卖了,赚了一万八千多,湖南人收了钱就给了他们大概2000元,其余的都拿走了。听冯某甲说,2012年6月25日晚上九时左右,他接到在船上卖菜的陈小芳的电话,说一条船有四桶润滑油和一些废铁要卖,冯某甲就请陈某甲的船去收购,没有通知湖南人过来收钱,被知道了以后他们就把冯某甲打了,并且收购船上物品的钱都拿走了。后来冯某甲打电话给其,说他的钱被人抢走了,其就报警了。后其打电话质问江门、欧阳得安等人为何抢钱又打人,欧阳得安说:“这些问题是误会,我们会把你们的钱给你们的。”第二天晚上,大约17时许,他就叫其和冯某甲到新丰乐吃饭,并说误会,后将2600元成本给回了冯某甲,还给了150元利润分成。2012年7月4日,他们在黄埔老港码头“金某”外轮联系到清理废油的业务,当时通知了穗清公司来清理。曹程洋、“江门”(徐某甲)、刘雨、刘彬、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过去了,好像是徐某乙和“小芳”(陈某乙)通知的,之后叫了其和冯某甲一起做的。可能徐某乙和“小芳”陈某乙怕他们打击报复,就通知了他们。当时这条船赚了3万多,其和冯某甲各分了1300元,其他怎样分其就不知道了。2012年7月5日,杨某联系到停靠黄埔老港洪圣沙码头的“恒通5号”收废铁业务,并通知了曹程洋,曹程洋就叫了其和冯某甲去现场。当时杨某以1900元一吨向船方收购,算5.5吨给船方钱,实际不止5.5吨的。杨某叫陈某甲一起来做这次业务,曹程洋看到这批废铁就说有10吨,杨某和陈某甲就说没有10吨,曹程洋威胁说就按10吨的钱来分,不然就不让船走,烧了这条船,杨某没有办法,就跟曹程洋讨价还价,最后以9吨来分,按每吨可以赚600元来算,除去人工和其他开支,大概赚取7000元。因为这批废铁没有卖出去,当时是陈某甲先拿钱出来分,之后陈某甲才拿这批废铁去卖的。曹程洋说按四六分成,陈某甲和杨某占四成,曹程洋六成,按赚取7000元来分,曹程洋占六成就拿了陈某甲4200元,其和冯某甲在曹程洋那里每人拿了450元。曹程洋他们怎么分其就不知道了。杨某联系的业务要通知曹程洋他们就是怕他们搞事,生意做不成,还怕被他们打。曹程洋叫其和冯某甲去监督,因为他们熟悉这样的业务,也不敢不去。其辨认出刘伟就是2007年至今,带杨安、何国军、曹程洋、江门等一般打手,以暴力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垄断黄埔港码头的船舶物资供应和船舶清污行业的经营,强行抽取其他从业人员的大部分利润的人。2010年6月,在老港码头刘伟亲自带领一帮马仔对其进行恐吓,声称如果敢偷做生意就其砍死;辨认出何国军就是多年来跟随刘伟,与欧阳得安、曹程洋、江门一起带领一班打手以暴力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垄断黄埔港船舶物资供应和船舶清污行业的经营,无论谁联系到相关业务,所得利润都要预备给这伙人五成以上,说若不从会被其团伙打,2007年至今,仅其本人就被强行抽取利润约七十万元;辨认出刘雨是刘伟手下;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在广州港黄埔老港洪圣沙一艘外籍“璞维”船上向其和冯某甲索要3000元的人;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是刘伟的手下,就是在“璞维”上向其和冯某甲索要3000元的“江门”;辨认出欧阳得安(杨安),他多年来跟随刘伟并带领一帮打手如曹程洋、“江门”等人在黄埔港码头一带强行垄断船舶物料供应和船舶清污的和行业经营,对其他从业人员稍有不从即对之威胁、恐吓,以达到其团伙不劳而获目的,欧阳得安经常亲自带领打手来到码头对其进行敲诈。3、徐某乙证实:2009年7月份开始,其和陈某乙、陈燕群三个人一起做送菜和清理油污的生意。在2009年他们三人做了一次清油生意后,被一个整天在老港码头巡查的湖南男子发现,要求其三人和他们一起做清油生意,并说如果不和他们一起合作就让其看着办。其三人出于害怕就答应了,并谈好每次利润其三人占百分之三十,湖南人占百分之七十。每做完一次清油生意后,现金都由他们负责向船方收取,跟着只分一些钱给他们三个人。2012年1月份,在广州港老港码头,与他们在“金某”外轮清了一次,其和陈某乙、陈燕群三个人总共分得900元,他们应当分得6300元左右。2012年5月份,在广州港老港码头,与他们在“金某”外轮清了第二次,其和陈某乙、陈燕群三个人总共分得1500元,他们应当分得10500元。2012年6月25日晚上大约8时,其和陈某乙、陈燕群到店漕洲联系收废铁的生意,通知了“指导员”(冯某甲)过去收,也通知了“德佬”他们。他们在大船上收购了大约1000多斤废铁,还有4桶废油,本钱由陈某乙给了200元美金,“指导员”(冯某甲)给了400元美金,后来卖给“江鸥佬”,谈好价格是4800元。后来“德佬”他们带了几个人来,并骂“指导员”(冯某甲)不守规矩,骗了他。后来,“德佬”要求大家一起回乌涌,在小船上“江鸥佬”就惨了,被他们手下的一个人一路上打,边打边说:“你都不知道我们的厉害。”回到乌涌大约是晚上12时,“德佬”边说边骂“指导员”,最后还动手打了“指导员”两拳,他的手下也打了“指导员”。另外“江鸥佬”也被他们打,打完之后还要他给8000元,并说:“不要也要给,要也要给。”后来,经过讲数,要给“德佬”7000元。“江鸥佬”无可奈何地拿出7000元给了“德佬”,“指导员”后来想要回本钱,但“德佬”没有给他,说要就报警吧,最后“德佬”拿了钱就走了。2012年7月4日,陈某乙联系到“金某”号船的清油业务,电话通知了“德佬”(名字好像是曹程洋),告诉他有生意做,这样他们就是不来,都要分七成的利润给他们。如果不通知,他们就会被打,那帮人还说,如果偷偷做生意,就让他们永远在老港码头消失。当天,其和陈燕群、陈某乙三人到“金某”轮上,收购了废油10吨,卖给广州市穗清公司。“德佬”带着6个手下来到码头,他们指派一个人和“指导员”(冯某甲)上大船,“德佬”就和其他几个人到穗清公司的油船上等收钱,还专门派出一个人经常在码头巡逻,直到大船离开,所以其不能自己偷偷做,也不敢骗他们说赚的钱没有那么多,他们曾经说过:“不要骗我呀,骗我就打死你。”他们还要其发现其他人骗他们的情况就告诉他们。这次其和陈某乙、陈燕群三个人总共分得4200元,“德佬”他们应当分得315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德佬,从2009年开始控制其油生意并收取所得利润并将少部分的钱交还给其本人。4、陈某乙证实:2012年6月25日18时许,其和一艘外轮联系好收废铁业务,但是其又不会看废铁值多少钱,就打电话给“德佬”让他过来帮忙看。“德佬”说他找人过来收购并让其和徐某乙在那里等。可是他们等了一个小时后,“德佬”派的人还是没有过来,于是其就打电话给“指导员”并告诉他有废铁收购,“指导员”半个小时后就立刻赶过来了,十分钟以后,一个收废铁的人也开着船过来了。他们谈好后,外轮船上的人就将废铁吊到那个收废铁的人的船上,在差不多吊完的时候,“德佬”就带着几个人坐着小船过来了,看到外轮的船吊废铁给收废铁的船,就骂那个收废铁的人,并很生气地质问他:不是说在新沙那边吗?为何又在这里出现?并追问是谁让他这样做的。那个收废铁的人没有出声,“德佬”就让收废铁的人、“指导员”、其和徐某乙一起跟他们回黄埔乌冲口。上岸以后,“德佬”和他那几个人又一起质问收废铁的人,并说如果不老实的话就要多收他的钱,之后就让收废铁的男人将货款交出来。“德佬”他们用手打了收废铁的人几下,后来收废铁的人就告诉“德佬”他们说是“指导员”让他这么做的。于是“德佬”又质问“指导员”:“为什么要这么做?难道这个赚很多钱吗?”并又动手打了“指导员”一个巴掌,另外一个人也跟着打了一下“指导员”的头部,把“指导员”的帽子也打掉在地上,然后就对“指导员”说让他到黄埔下沙村的裕丰围拿回他这次收购废铁的本钱,之后就各自散去。那天“德佬”一共抢了收废铁的男人大概7000元。“德佬”质问收废铁的男人骗他在新沙的意思,是其当时打电话给“德佬”让他派人过来收废铁,“德佬”就让那个收废铁的男人过来收购废铁,可是那个收废铁的男人却骗他说自己在新沙,而当“指导员”通知那个收废铁的男人过去收购废铁时,收废铁的男子便立即赶过去收废铁,所以“德佬”就觉得收废铁的男人是在骗他,因此非常生气。“指导员”向外轮收购废铁的价格是600美元,其中有200美元是其借给“指导员”的,后来“德佬”就给了其1400元人民币作为200美元还给其。其记得“指导员”将所收购的废铁卖给收废铁的男人的价格好像是5000元。2012年7月初的一个下午,其和徐某乙联系到泰国“金某”轮的废油收购业务,联系好之后就分别打电话给“德佬”和“指导员”,之后“指导员”就上船和船上的人谈收购废油的价格,而“德佬”则联系抽油的人去办理报关手续。手续办好以后,当天17时许,“德佬”就安排了几个人开船到这条泰国船旁边去抽油,21时许,“德佬”就分了4000元给他们,分完钱以后就各自离开了。“德佬”主要负责联系抽油的人到场和最后的利润分成。如果是通过其和徐某乙、陈燕群联系的业务的话,利润就三七分成(其三人占百分之三十,“德佬”和“指导员”他们就占百分之七十)。“德佬”和“指导员”之间是如何分配的其不清楚。这种分成方式是这样形成的,从2009年开始第一次做这条“金某”船的业务时,“德佬”和“指导员”他们就插手了,并要求一起做,其怕他们人多,怕惹麻烦就同意了,至于利润分成这一块主要是徐某乙和他们进行沟通,最后经过讨价还价,形成了这样的规矩。其觉得这样的分配方式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不跟“德佬”、“指导员”他们合作,他们就不给其做,其连赚钱的机会都没有,而且自从他们插手以后,其就没有主动去联系大船做生意,都是船方主动联系其,其才会与他们合作。其主要是以卖电话卡为生,这个是不需要和他们进行利润分成的。其实其内心不想和他们合作,因为分成太少了,不想为他们打工,而且他们也多次警告其不要插手废油和废铁的收购生意。其没有试过背着“德佬”、“指导员”单独做生意,因为不敢,“指导员”他们曾经因为单独去做生意而被“德佬”他们打,所以其就更加不敢了。“德佬”那伙人,除了“德佬”外,还有个何老板,姓名其不知道,他在黄埔开了个什么“浦鑫公司”的。刘伟好像是“德佬”的老板,也是湖南人。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2012年6月25日在乌涌口岸上,带人分别对“指导员”、收购废铁的人进行殴打,并抢劫了收购废铁的人的7000元的“德佬”。5、陈某甲证实:其是在水面上收废品的。2012年6月25日17时许,“肥仔”先给其电话,说有一些废油和废铁,问其去不去收,其就说在新港,过一会再过去。过不多久,“阿德”又给其电话,说在店槽州有些废铁、废油,叫其过去收,接到电话后其就从江鸥村到店槽州,看见“阿德”和2个卖菜妹都在外轮上。其同“阿德”谈好价格,是4800元收购。然后就将4桶废油放下船,开吊车将1000多斤废铁吊下船,差不多吊完的过程中,“肥仔”带着5个人坐着小艇来到,一到就大发雷霆,说其不老实,说其欺骗他,说在新港,现在却过来收,跟着“江门”向其脸上打了2巴掌。当时其不敢反抗,“肥仔”就很凶地对其说:“你拿7000元来,就可以将货拿走,不给的话凿穿其船。”当时其不愿意,就说能不能少点,接着,“肥仔”叫其回乌涌讲数。跟着“江门”和一个很大块头的男子就押着其船回乌涌,而“肥仔”4人、卖菜妹2人、“阿德”他们就坐租来的船回乌涌。回乌涌后,“肥仔”说其不老实,“江门”又打了其2巴掌,另一个大块头的人又打了其2巴掌。“肥仔”就说:“我车上还有2斤废铁,你要不要,要就拿回船上”。他这样说的意思明白人一听就知道说车上有铁管等打人的工具,跟着其就对“阿德”说:“你害死我了”。“阿德”说:“你跟肥仔讲。”其就跟“肥仔”说:“能不能少点。”“肥仔”说:“要7000元,少一点都不行。”其就想,他们人多,免不了再挨打,给他算了。于是拿出7000元给“江门”。“肥仔”就说:“收6000元算了,还1000元给他。”后来其离开乌涌,之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肥仔”他们除了打其之外,“江门”还用拳头打了“阿德”头部,将其头盔都打飞了。其给6000元他们心里是很不情愿的,但他们人多,其怕再挨打。其知道“阿德”叫冯某甲。2012年7月5日晚上9时,其怕“肥仔”这帮人再打其,就叫杨某打电话给“肥仔”。于是,杨某打电话对“肥仔”说,有一条外轮在新沙卸完货,现在洪圣沙,有一些废铁,叫他一起做,分3份。给完电话后,其就从江鸥村出发,而杨某在菠萝庙出发,到洪圣沙后,看到“肥仔”已经到了,“黄某丙”、阿德已经在场。做完后,赚了7000元,“肥仔”拿了4000元,分给其利润700元,杨某也是700元。“肥仔”这次还带了“江门”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这次生意是杨某联系的。其和杨某要通知“肥仔”,是因为如果不通知他,给他知道不但没生意做,还要被他们打,迫于这种压力不得不通知他们。今年以来,其都很少开船到黄埔,因为其知道“肥仔”这帮人控制着黄埔老港码头。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2012年6月25日晚在黄埔老港码头和乌涌口对其进行辱骂和叫“江门”收其7000元,后也叫人还其1000元和在2012年7月5日左右在洪胜沙码头收其4000元的那个“肥仔”;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就是2012年6月25日晚上在黄埔老港码头和乌涌口殴打其和收其7000元,并将1000元还给其和7月5日左右在洪圣沙码头参与收其4000元的花名“江门”的男子。6、杨某证实:其在码头船上做供应和收购船上废品业务,是广州顺宝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7月3日,停靠在新沙港码头“恒通5”福建船的船长打电话给其说有几吨废铁,问其要不要,其说在新沙港码头做不了,有人不让做,船长说把船开到黄埔老港洪圣沙码头可不可以做,其就说试一下。其打电话给陈某甲问能不能在黄埔老港洪圣沙码头收购废铁,陈某甲跟其说要经过“肥仔”同意才能做,前几天自己还被他们打过。所以其就打电话给了“肥仔”跟他说这些情况,“肥仔”说可以做,并说好分钱是一人一半。当月5日14时左右,“恒通5”船停靠在黄埔老港洪圣沙码头后,其通知了陈某甲和“肥仔”。20时左右就开始收购船上废铁,因为没有机械,“指导员”请了几个工人,还有陈某甲带的三个工人一起把“恒通5”船上的废铁搬到陈某甲的船上,一直干到第二天凌晨2时许,而“肥仔”和他带来的几个人也一直监看着他们干活。搬完这些废铁后,以1900元一吨来收购,6吨左右,陈某甲给了钱。到了乌涌口后“肥仔”就跟大家说:“按十吨的废铁来分钱。”陈某甲说:“这里最多八吨的废铁,不是说好一人一半吗?”“肥仔”对陈某甲说:“一人一半不行,你不按十吨分,我就把你的船烧掉。”这时“黄某丙”说,这样人家不是亏本,还不如去抢。接着“肥仔”打电话给别人说,“黄某丙”还帮人说话,快叫人过来。此时,陈某甲害怕就跟“肥仔”商量,其在一旁都不敢说话,也不知道他们怎么商量的。最后陈某甲好像给了6000元给姓曹的“肥仔”,然后“肥仔”给了“黄某丙”和“指导员”共900元,“肥仔”他们就走了。其跟“黄某丙”和“指导员”商量好,让他们拿出900元然后一起把废铁卖了,跟陈某甲四个人平分,事后他们一起卖了废铁,四个人各分得了1100元。来黄埔老港洪圣沙码头做业务要通知“肥仔”是因为陈某甲跟其说过在黄埔老港这边做船上业务一定要通知“肥仔”,“肥仔”是黑社会的,会来搞事,不让其他人做的,所以船一到其就通知了“肥仔”。2012年以来,其都很少开船到黄埔,因为知道“肥仔”这帮人控制着黄埔老港码头。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肥仔”,参与了2012年7月5日晚的敲诈勒索;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就是参与2012年7月5日晚敲诈勒索的男子,但不知道名字。7、冯某乙证实:证实2009年2月22日,其在洪圣沙码头接到“宝红”船的清理油污业务,然后就到广州海事局办理相关证件。当天晚上20时许其带着几个工人到“宝红”船上清理油污,大概到了22时,湖南人“肥仔”带着两个马仔来到“宝红”船上找到其,用带有威胁的口气跟其说:“你现在有业务做,有钱赚了,要分点钱给我们,否则,就找人查你,叫你做不到业务。”还说给其二十分钟考虑,然后留了电话就离开了。其当时觉得他们是来搞事的,就向公司陈某甲队长请示,后来怕他们搞事,其就打电话给“肥仔”问他有什么要求,“肥仔”说要其交三千元,后来经过讨价还价,而且他们有正规手续,最后给了“肥仔”他们一千元,他们才走。“肥仔”叫曹程洋,湖南人,还有两手下,应该是老乡。他们这班人长期在黄埔老港码头独揽清理油污、收购船上废料业务,再转卖给别人,从中谋利,自从2008年以来大家在黄埔老港码头做业务,要么通过他们介绍才能做业务,要么就是他们接了船上业务,然后转卖给大家,从中赚取差价。其辨认出被告人曹程洋就是2009年2月22日其公司在清理“宝红”号船上油污时,敲诈勒索了其1000元的肥仔。(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曹程洋供述:其公司挂靠广州市浦鑫船舶有限公司,公司里有其和何国军、刘伟、欧阳得安、徐某甲、“指导员”、“黄某丙”、张某华、汕头妹小芳。其不太清楚广州市浦鑫船舶有限公司的内部结构,只知道法人代表是许某春的妻子,不知道总经理和董事长,是何国军去办理挂靠这个公司来跑业务的。其名片写着广州市浦鑫船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何国军写着广州市浦鑫船舶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经理,何国军是其老板,其向他负责。他们挂靠这个公司不用付管理费,只是过年过节给一点礼品或平时请吃饭。刘伟、何国军、欧阳得安、徐某甲、“指导员”、“黄某丙”、汕头妹小芳、张某华、徐某乙等都挂靠广州市浦鑫船舶有限公司。其具体负责到码头跑,如在现场指挥手下工作,负责现场收钱,然后按照何国军和刘伟的吩咐分给现场的人,剩下的钱就全部给何国军或者刘伟,有时何国军电话联系好业务后让其去做,有时客户也把钱打入何国军的银行账号,其不知道何国军的银行账号。何国军负责办证、处理下人际关系;刘伟刚开始负责出资,有时候也会去码头看下,但具体业务他不懂,所以也不参与;欧阳得安协助公司处理一些事务,指导员也是负责现场业务,“黄某丙”经常和“指导员”在一起,有时候有生意也会使用一下他的船。“指导员”、“黄某丙”和他们一起做完一次业务后收的利润是24%,他们收的利润是76%(之前利润是四六分成,“黄某丙”、“指导员”四成,他们六成,那百分之六十的利润其拿百分之十五,刘伟拿百分之二十五,何国军分百分之二十。2010年后欧阳得安坐牢出来,那百分之七十六的利润就由其和欧阳得安、刘伟、何国军四个人平分);汕头妹小芳在老港码头和其他码头联系到做船上伙食的业务,做成后收利润的40%,他们收利润的60%;张某华在老港码头以外做伙食、木料、油污等生意,做成之后她收的利润是40%或50%,他们收60%或50%;徐某乙提供船舶的信息,每月给他200元;徐某甲是每月发工资,大约每月2000元至3000元;其余的利润由其和刘伟、何国军、欧阳得安平分,因为他们四人是公司的股东。这样的利润分配方式最早是何国军说的,后来刘伟也加入了,2011年下半年以后欧阳得安也加入了。其在2008年至2010年是收总利润的12%,到了2010年以后才拿公司平分总利润的钱。“指导员”、“黄某丙”可以自己在码头内做生意,在没有和他们合作前,两个人都是自己做码头船上生意的。这些人2008年3月左右开始与他们合伙做生意,主要目的是利用他们在老港码头多做一点生意;汕头妹小芳、张某华、徐某乙等到外轮送伙食,办不到登轮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和手续,所以要找他们合作。公司没有与“指导员”、“黄某丙”签订合同、协议等相关手续,何国军要帮他们办理上外轮的登轮证,他们在做生意过程中必须通知公司,即其或何国军,因为其要去大船上交本金,帮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另外是能收到钱。如果“指导员”等人不通知公司,自己在船上做生意,公司没有处罚的规定,只是说一下他们下次不要再做。登轮证半年办一次,搭靠证要找边防站临时办理,污油处理证由中介部门办理,这些证件也可以找其他人办理。2007年至2008年,公司和外来公司的人在老港码头和南沙锚地抛锚的船舶上做生意竞争激烈时,他们曾说过,你们不要跟我们公司争这些生意,要不你们就有麻烦,找人打你们等话,但实际上他们都没有这样做过。其记不清楚今年以来与“指导员”、“黄某丙”、汕头妹小芳、张某华、徐某乙等合作做过几次生意。与“指导员”等人合作之后,他们就与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人竞争,一是曾经口头威胁过别人,二是提高价格,让别人也做不成生意。2010年指导员联系了“钻石”外国船的清理油污项目,由穗清公司清理了两个晚上,共清理了一百五十多吨废油,第一晚赚了5万多,第二晚6万多,共赚了12万左右。当时有其、“黄某丙”、“指导员”、“春波”、还有穗清公司的老板张某在现场。第一晚挣的钱在黄埔海员路友情酒家喝早茶时候,刘伟打电话给“春波”说钱不要分,要其把钱交给“春波”,第二晚准备分的时候,其说把第一晚的钱拿出来一起分,“春波”说第一晚的钱已经汇给刘伟了,他们也不敢说什么,只分了第二晚赚的6万多。其分了一万五,何国军拿了一万八,给了“指导员”和“黄某丙”二万四,刘伟分了六七千,“春波”只拿了几百元。这次业务是其、“指导员”和张某一起凑的本金。刘伟能拿这么多钱,是因为刘伟说开支大,其实是他在欺负他们,由他说了算,他们都不敢说什么。2012年5月份或6月份,在“旭日快航”轮上清理污油,当时在场人员有其和刘雨、徐某甲、“指导员”、“黄某丙”,挣的利润是14000多元;2012年大约5月份的时候,其和“指导员”一起去到黄埔老港码头一条外籍船,其与业务员周涛以及船长在谈伙食业务时,轮机长答应让他们来收购油污,后来其就联系龙善科技环保公司的黄老板过来清理油污。当时在场的有其、何国军、欧阳得安,业务员周涛、黄某丙、指导员等人。后来清理油污弄了几个小时,但最后黄老板说只抽到了8吨油污,与船上说有10吨多油污不符,其就跟老“黄”说,你这样不老实,以后不给你们做了,跟他争执了有半个小时,但是没有动手打架。最后他才妥协,赔偿了其一千多元。这次收了4000多不到5000元,其分了600,何国军分了700,欧阳得安600,刘伟600,黄某丁、指导员每人600,周涛600。2012年7月上旬,在老港2号码头,在“金某”外轮上清理油污,当时在场的有其和徐某甲、徐某乙、汕头妹小芳、“指导员”、“黄某丙”。汕头妹小芳联系好业务后打电话给其,其就告诉刘伟、何国军、欧阳得安他们,还告诉了“指导员”。这次业务是汕头妹小芳和其一起支付本金的,其支付了1150美金,利润8000元是其负责收的。收到利润后其打电话给刘伟、欧阳得安、何国军商量,当场分了2800元给汕头妹小芳,分给“黄某丙”、“指导员”一共1400元,剩下3800元交给了刘伟。其分得900元。这次其找广州西江清油队黄老板,为他们清油,其它没有为他们办理任何手续。但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自己做,因为他们不懂。2012年7月上旬,杨某打电话告诉其说在老港洪圣沙停靠的“恒通5号”轮有废铁做,其就告诉了刘伟、何国军、欧阳得安,第二天还打电话给“指导员”,让他也到那艘船上去。这次生意是杨某联系好并支付本金的,其和刘伟、何国军、欧阳得安没有为他办理手续。因为他们以前做生意也与他合作,这次他也关照一下他们。这次7200元利润,其拿了3700元,杨某拿3500元。其给“黄某丙”、“指导员”共900元,剩下的2800元回去交给了刘伟,其分得700元。公司在做生意过程中有发生过纠纷。大约在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左右,其和徐某甲、“虎姐”、刘彬在黄埔乌涌口租小船到店漕洲锚地的一艘外轮上,见“指导员”、江鸥仔“大计”、徐某乙、汕头妹小芳,就问“指导员”:“你不是说你没有到,现在又到了”。指导员说他刚到。其又说:“你说你刚到,这东西都做完了,你为什么要骗我。”指导员说没有骗其。其问江鸥仔“大计”:“刚才打电话问你,你说你在新沙水域,为什么相隔10分钟左右,你就到了这里,飞啊,到底怎么回事”“大计”说是“指导员”叫其这样做的。之后,其和“虎姐”、“指导员”、徐某乙、汕头妹小芳、刘彬坐他们租的小船,徐某甲坐着江鸥仔“大计”驾驶的小船一起到达乌涌口,然后一起上了岸,上岸之后刘彬打了一下“指导员”的头部,把他的安全帽打掉了。之后,江鸥仔“大计”说这事给5000元就算了。其说这些东西不止5000元,要求他们给7000元。江鸥仔“大计”要求少一点。其说:“你骗我时,有没有想过我的感受。”江鸥仔“大计”拿出6300元,并说7000元其就没有钱挣了。其刚开始坚持要7000元,后来说,作为朋友,这次就拿6000元算了,并让他下次不要再骗其。之后,其就叫徐某甲拿着这6000元,并叫徐某甲把汕头妹小芳支付的本金1400元给回她,把余下的4600元交给了欧阳得安。第二天,其听欧阳得安讲,将“指导员”先支付的本金和利润总共3400元给了他。之后,其又给了汕头妹小芳800元。他们这次在大船上收购了大约1.5吨左右废铁,还有4桶废液压油。其跟刘伟发生过两次矛盾,第一次是2010年2月,刘伟找人在黄埔区港湾路小芳的士多店打了其和“指导员”;第二次是2010年11月,在黄埔区港湾路280号也是刘伟找人想打其,把门都踢坏了,但没打到其,当时其还向派出所报了案。两次都是因为怀疑其在码头做生意没有告诉他,没有钱分。徐某甲、刘雨、“春波”是刘伟安排的。刘伟像是老大,反正他说的东西,其他人都不敢说什么,怕他报复。2008年刘伟找过一帮人到码头口头威胁过其他在船上做业务的人,不让他们在老港码头做业务,要做也要给刘伟钱才可以做,所以老港码头的业务很多都是他们来做的。粤S×××**号小汽车是其购买的,价格为14000元,是其自己出的钱。其是在2012年7月28日22时左右,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其辨认出刘伟、何国军、刘雨;辨认出被害人冯某甲就是“指导员”,被害人黄胜某“黄某丙”。2、徐某甲供述:2011年6月开始,其就跟着曹程洋他们在黄埔老港码头做船舶物料供应、清理船舶废料。他们公司叫广州浦鑫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在海员路,公司真正的股东是刘伟、何国军、欧阳得安、曹程洋。其不知道公司是怎样开始与汕头妹、“黄某丙”、“指导员”他们合伙做生意的。其不知道“黄某丁”、“指导员”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汕头妹叫什么名字,只知道有一个叫小芳。曹程洋的花名叫“德佬”,欧阳得安的花名是“杨安”。废品方面主要是“黄某丙”、“指导员”在做,利润分成是“黄某丁”、“指导员”占二成四,而公司是七成六。关于利润分成,其来之前他们都是这样分的,后来“黄某丙”、“指导员”只占一成,再后来又占二成四。其曾听“黄某丙”、“指导员”叫苦连天,就叫“黄某丙”、“指导员”跟刘伟他们谈,后来他们也就吃饭谈了这个事情。他们可能是迫于刘伟他们的压力才这样做的。“黄某丙”、“指导员”他们曾经偷偷自己做生意,被其抓到,之后其就警告说:“你们不要让我太为难,你们做5宗生意,打2次电话告诉我一声,我都不会说什么,但你们如果再做,我就会告诉公司几个股东。”告诉之后一般是曹程洋打电话骂人,至于打人,其只看过一次,就是2012年6月份那一次。那天大约是6月25日晚8时多,曹程洋打电话给其说,叫其晚上一起去收废铁。当晚10时,其和曹程洋、刘斌等人准备去店漕洲。曹程洋打电话给收废品的,收废品的说船还未到,还要一个多小时。然后,他们就在乌涌坐小木船去店槽州,大约20分钟就到了,到了以后看到收废品的“江鸥仔”已经将废铁装到船上了。过了一会,其看到“指导员”、汕头妹小芳、“阿金”和“江鸥仔”阿添下来。其上去质问“江鸥仔”:“为什么老骗我?”意思是其私自偷偷做生意。“江鸥仔”低头不出声,曹程洋就在旁边骂他:“我叫你过来做生意,你还骗我,你的良心被狗吃了,你这样对不对得起我。”然后,其就用手拍“江鸥仔”的左脸两下,并说:“你怎么老是玩花样。”“江鸥仔”又不出声,其又说:“上次叫你来,你说贵了,不做,我们刚走,你又来做,这次又这样。”接着,他们一起坐船上了岸,上岸之后,“江鸥仔”说是“指导员”叫他这样做的。然后,曹程洋一巴掌向“指导员”后脑打去,把“指导员”的安全帽打掉,接着刘斌就向“指导员”的脸上打了一拳。曹程洋对“江鸥仔”说:“把做生意的钱拿过来。”“江鸥仔”将手上拿着的6300元给其,并且说再补700元。曹程洋就说:“退1000元给他,我们只拿6000元”。然后其就把钱放在口袋。小芳说:“我们有600元美金的本钱,我200元,“指导员”400元,坐船100元的开支,是否现在给我们”。其说要把钱给公司的股东,然后由股东处理。在回家的路上,曹程洋说:“小芳是无辜的,把小芳800元的利润和1400元的本金总共2200元拿给我,让我给她。”然后其就给他2200元,剩下的钱交给欧阳得安,并和欧阳得安说了这个事情。第二天晚上,欧阳得安、“黄某丙”、“指导员”一起吃饭,把本钱退回给他,另外给多少钱利润其就不知道了,吃饭的300元钱由“指导员”结账。其有两个联系电话,一个是广州号码137××××****,2007年7月购买,一直使用到2012年7月22日;一个是佛山号码159××××****,2012年7月22日广州号码丢了以后开始使用。其2011年6月来到黄埔,在曹程洋安排下在裕丰围玩了一个月左右,后来欧阳得安让其跟着曹程洋到码头去。之后有船来码头,曹程洋就会打电话叫其一起去。其到码头一般就是清理油污时记录一下数字,把现场的情况打电话告诉欧阳得安,有时候打给刘伟,但很少;除此之外就是负责开车,搬运废铁,没有其他工作了。他们在码头做生意时,曹程洋基本上每次都到场,每一次做完生意后,曹程洋都会分给其一两百元,当没钱用时,其也会向曹程洋拿一两百元用。其和欧阳得安、何国军、曹程洋有电话联系,都是用137××××****这个号码打的。大船上支付本金的一般是“指导员”,小船上结账的是曹程洋。其不知道为什么曹程洋不用支付本金,也不知道为何何国军、刘伟、欧阳得安没有支付本金。其在码头上做生意的情况,记得比较清楚的有三次。第一次,2012年6月25日晚,其和曹程洋、虎姐、刘彬、指导员到黄埔港洪圣沙码头一艘“卡可里”外轮上收购废品,当时现场还有“江鸥仔”阿添,还有两个女的“阿金”、“阿芳”。这次生意他们与指导员和“江鸥仔”发生摩擦,当场收取了“阿添”6000元,曹程洋拿了2300元给了小芳,剩下的3700元其拿回去到欧阳得安家里交给了他。这次生意其一分钱报酬都没有拿到,因为欧阳得安第二天跟其说钱已经分给“黄某丁”、“指导员”,包括本金和利润,而且欧阳得安告诉其他们已经报了警。这次生意其去到的时候他们已经做完了,其没有做什么工作。第二次是在2012年7月初,其和曹程洋、刘雨、刘彬、“指导员”在黄埔港中码头“金某”外轮清理油污8、9吨,当时现场人员有曹程洋、刘雨、“指导员”、“黄某丁”,两个女的阿芳和阿金。这次应当是汕头妹“阿芳”联系的业务,因为“金某”外轮是汕头妹“阿芳”的熟客船,本金应当是“阿芳”支付的,最后曹程洋收取了8000至9000元营业额。其看见曹程洋把本金交给“阿芳”后,还按照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分给阿芳和阿金,剩下的钱分给“指导员”、“黄某丁”百分之二十四,其余都由曹程洋拿回去,其只拿了200元的报酬。其这次只做了量油的工作,并把量油的数量告诉了曹程洋。第三次是2012年7月初,其和曹程洋、刘雨、指导员、黄某丁在黄埔港洪圣沙码头的“恒通5号”轮收购废铁9吨左右,当时现场人员有曹程洋、刘雨、“指导员”、“黄某丁”,还有江鸥仔阿添和另外一个男子。这次是曹程洋联系的,其不知道谁支付了本金和收取营业额。其负责看着他们搬铁,并拿了200元报酬。这次收购对废铁的数量有争论过,但他们怎么说的其不知道。其实,平时在码头就只有其一个人干,做生意的时候就来一大帮人,就是为了来拿一份工资。其不知道这些人是谁叫的。他们的工资一般是做伙食100元,清油有时200元一次,有时300元一次,由曹程洋现场给他们。曹程洋收到的钱一般交给刘伟,有时交给欧阳得安。粤S×××**这辆小汽车是德佬买来的,是一辆红色的国产“中兴田野”越野车。其辨认出被告人刘伟、何国军、被告人曹程洋(德佬);辨认出被害人冯某甲就是“指导员”;辨认出被害人黄某甲就是“黄某丁”。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曹程洋、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威胁与被害人合伙,并以此为名分取了大部分利润,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曹程洋属于“敲诈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徐某甲属于“敲诈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曹程洋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和被告人作案的数额、后果、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曹程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诉人曹程洋上诉称:其与当事人之间是要约合作关系。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其与刘伟、何国军、黄某甲、冯某甲五人共同开展黄埔码头的抽污水油、收废铁等业务,约定分配利润,其除了负责码头现场联系,还要防止合作单方承揽业务。因此,冯某甲、黄某甲在2010年4月违反约定独自承揽业务,其仅知会了各方,刘伟的工作人员“春波”将所得的第一笔款项5万元转给了刘伟,余款其拿后也询问了刘伟、何国军,按照他们商定的方案进行分配,冯某甲、黄某甲各分1.2万元,其分得1.5万元,当时他们对此没有提出疑问。2012年7月4日,其单方出资本金1150美元,所得利润8000元,支付许笑金、陈某乙2800元,余款其也按照刘伟安排进行了分配,黄某甲、冯某甲各分得550元,其仅分得900元。其他几次业务也基本如此,根本就是合作关系,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仅追究其责任,忽略了其他合作的刘伟、何国军、欧阳得安的作用,刘海、刘雨也长期对码头进行业务监督,其仅处于次要位置。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曹程洋、原审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在黄埔港洪圣沙等码头,利用暴力或者言语威胁等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曹程洋上诉意见,经查,广州浦鑫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资料和证明、王某安等证人证实何国军已非公司股东,公司没有与何国军存在任何业务关系,故不存在曹程洋与何国军、冯某甲、黄某甲等人利用该公司进行经营的可能;刘伟、何国军证实,所谓的合作关系,实际是刘伟、何国军等既不出资也不联系客户承接业务,却由曹程洋首先收取油款或废铁款等,再分给承揽业务的冯某甲、黄某甲等人少部分利润,其余大部分利益由其和曹程洋等人占有,同时更要求冯某甲、黄某甲等人不能自行占有赚取的费用而不交给他们;刘雨也证实其受刘伟指使前往码头看着收购废油和废铁、监督曹程洋收钱,且从未在码头看到刘伟;证人张某、麦某等大量证人更证实曹程洋、刘伟等人长期以暴力方式迫使承揽清污、供应业务的人与其“合作”,强行索取承揽人一半或大半利润。因此,曹程洋辩称的合作关系,实质系曹程洋等人非法向他方掠夺利益的行为。张某、黄某添、陈润某等多名证人以及冯某甲、黄某甲、陈某甲、徐某乙、杨某等多名被害人更证实曹程洋、徐某甲积极参与涉案的犯罪活动,刘新民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曹程洋和徐某甲的电话记录等书证更印证曹程洋、徐某甲参与犯罪活动前后的动态。因此,原判决认定曹程洋多次以胁迫方式索取他人财物的证据充分。曹程洋在案中积极实施威胁,直接索取财物,甚至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并非从犯。综上,曹程洋关于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用次要等上诉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曹程洋、原审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曹程洋索得财物数额巨大,徐某甲索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梅珍代理审判员:聂慧代理审判员:许媛媛

书记员:唐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