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述尧,男,汉族,1950年1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民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富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述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老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其间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执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述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