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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晋杰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湖刑初字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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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晋杰,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晋杰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骨灰盒以此敲诈他人财物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晋杰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晋杰敲诈他人财物中7000元系犯罪未遂,就此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晋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晋杰盗取他人亡故亲属的骨灰盒,并以此敲诈勒索财物,其犯罪手段、性质卑劣,量刑时应予从严惩处。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晋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及被告人李晋杰的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张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