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锋,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XX镇XX村XX屯**,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XX路**。因本案于201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广西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人张X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先行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公诉部分。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广西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X君、李X群,被告人张X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广西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起曾依法委托了广西正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害人的损失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鉴定,期间亦曾根据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的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共两个月,2012年12月21日起对本案恢复审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的审理期限从上述恢复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X锋用张某的身份证在凭祥市XX大酒店登记入住XXXX号房。开房当晚张X锋多次想约女友前来但均不得女友应约。次日早上7时许,张X锋在吸食了毒品后即乱砸乱划XXXX号房间的各种物品及设施,致使房内电视机、电视柜、电冰箱、床垫、床头柜及卫生间设施等财物不同程度损坏。当日8时许,张X锋在XXXX号房间内被警方当场抓获。经广西正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XXXX号房内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88654元。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以及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广西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收集的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凭祥市公安局警务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警方于2012年5月18日8时48分接到凭祥市XX大酒店报案后赶到现场,在该酒店XXXX号房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张X锋;警方同时还发现XXXX号房内一片狼藉,各种物品及设施几乎都遭到不同程度毁坏。2、证人农X娟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张X锋的辨认笔录证实,证明2012年5月17日21时许,两名男子来到凭祥市XX大酒店登记开一间单人房,其便帮他们开了XXXX号房。当时出示身份证的是一名头戴黑色鸭舌帽的男子,用于登记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张某;另一名男子留着短头发,身材较瘦。农X娟并能从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X锋系2012年5月18日涉嫌故意毁坏XX大酒店XXXX房内物品的人。3、证人李X群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张X锋的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月18日8时许,其在XX大酒店15楼查房时听到XXXX号房有很大的声响,便打电话给酒店保安部,后与保安部的同事一起上到XXXX号房门口,听到房内敲砸声持续不断,便打电话通知房务总监余某,余某担心房内的客人发生意外,就打电话报警,在公安人员来到后,其看到房内有一名男子,地面上有很多碎玻璃和一些杂物。李X群并能从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X锋系2012年5月18日涉嫌故意毁坏XX大酒店XXXX房内物品的人。4、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18日8时30分许,凭祥市XX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员打电话到监控室说XXXX号房内很吵,接到电话后,其就到XXXX号房确认情况,其在门外听到房内玻璃杯打碎的声音以及砸东西的巨响,随后报警,在公安人员来到之后,其看到房内有一名男子,而房内的门窗、床褥、洗漱、电脑、电视、冰箱等配套设施都被已砸坏。5、散客临时住宿登记表证实,2012年5月17日,以有效身份证登记入住凭祥市XX大酒店**房的是名为“张某”的客人。6、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凭祥市XX大酒店XXXX号房内。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后警方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的情况,细目照片显示房内多种物品及设施遭到不同程度毁坏。8、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张桂峰处查扣了一个用空矿泉水瓶、两根塑料吸管自制的吸毒工具、五粒用小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状麻古、一张银白色锡纸等物品。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案发当天警方对被告人张X锋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10、凭公(城)决字(2012)第002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X锋因有吸毒行为而被凭祥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18日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11、户户籍证明证实,告人张X锋出生于1978年XX月XX日,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桂正价鉴字(2012)540616号价格鉴定意见及送达回证证实,经广西正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被害人广西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凭祥市XX大酒店XXXX号房内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88654元。该价格鉴定意见已经在本案庭审前书面送达各方。13、被告人张X锋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17日22时许,其让张某用他的身份证在凭祥市XX大酒店开了一间单人房XXXX号房。在张某离开房间后,其打电话约女朋友来房间,但因没有任何女朋友来,便心生闷气,之后就吸食随身携带的冰毒、麻古。次日7时许,其感到恼火,加之吸毒后精神恍惚,便拿床前的铁制电脑椅砸烂房内的卫生间隔墙玻璃、浴室玻璃之后再砸房间里的其他物品,之后公安人员敲门进来将其抓住。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上述认定事实的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对于凭价鉴字(2012)68号价格鉴定意见和桂正价鉴字(2012)540616号价格鉴定意见的分析采信问题,本院认为:1、后者在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法作出后,相应地附有了由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出具的、并由该鉴定机构盖章确认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书复印件;而前者虽有鉴定人员出具了合法资质证明文书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却是由凭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预审中队盖章确认,而且,也没有附有作为鉴定机构的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书复印件,根据除了死刑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也要参照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无法证明前者的鉴定机构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则前者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后者在正式开展具体的鉴定计算评估工作前,曾在法院主持通知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到场之下,经过了详细明确的数量确认程序,如先行将被毁坏财物的数量详细列表分为工程类和配置类两大类,工程类又分为五小类、配置类又分为三小类,然后到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代理人无异议后予以签字确认,法院到场工作人员也签字确认;而前者则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结合现场勘查工作,两者相比,后者的工作更严谨、更公正。3、对被鉴定标的概况的表述,后者是“XX大酒店位于凭祥市繁华地段中心商服区,是凭祥市目前最豪华的综合类酒店之一,客房于2010年12月投入使用,该酒店的XXXX号客房于2012年5月18日被前一天入住的房客毁坏了房间内的财物,经现场勘察,被毁坏财物大部分已经损坏,无法修复,应予更换,部分(主要是雕花木制品类、床上用品类等)有不同程度损坏,修整后也不能恢复原状,鉴于该酒店的等级较高和投入使用时间不长的实际,修补过后的设备会影响客房形象,所以,这部分财物也应予以更换,部分损坏财物(墙体刷灰乳胶漆)应予以修正”;前者则是“该酒店客房于2010年12月投入使用,经勘察,该房间内被损毁严重,除了墙壁及地板外,房内设施及物品已基本损坏无法使用,床上用品及毛巾等已掺杂细碎玻璃纤维无法再次使用”。结合酒店经营情况和财物实际被毁坏情况,两者相比,后者表述更符合本案详情。4、在价格鉴定采用的方法上,前者采用市场法,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鉴定标的的重置和修复价格的市场中准价;而后者则根据鉴定标的的特点和鉴定目的,采用成本法,特别是在鉴定属于泥水、天花木作、油漆地毯、玻璃五金、机电安装等工程方面的恢复工作中,在详细确定成本价后,明确注明还应加上合理的装修公司管理费10%、利润率15%和税金6%,最后才能得出上述恢复工程的实际价格。另外在价格鉴定明细列表上,两者在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损坏类型等的列举基本相同,但后者则更特别的详细列表注明了包括有主材料、辅材料、损耗、运输费、人工费、小计等六项的单价表。结合酒店主要是对客房、餐饮等方面提供经营服务的企业性质,以及被毁坏财物均用在位于酒店16楼的XXXX号客房的实际情况,两者相比,后者显然更具说服力和更符合常理。综上所述,基于依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本院认为应采信桂正价鉴字(2012)540616号的价格鉴定意见,而对凭价鉴字(2012)68号价格鉴定意见及凭公鉴通字(2012)00060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则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凭价鉴字(2012)68号价格鉴定意见起诉涉案被损害财物价值为41778元的指控事实部分,不予支持。但是,采信桂正价鉴字(2012)540616号价格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并不等于在审理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刑事案件,就完全以该鉴定出来的所有损失价值来作为被毁坏财物的价值数额,这是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直接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如烧毁他人房屋、砸烂他人珍宝,拆掉他人门窗、撞坏他人汽车等,即毁坏的是财物的直接损失价值;而上述价格鉴定意见鉴定出来的损失价值,不但包括了作为直接损失价值的被毁坏财物损失价格88654元,也包括了作为间接损失价值的清理被毁坏装饰物、固定家具拆除搬运价格2000元和房间空置损失价格21668元,因此在审理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刑事部分当中,对上述价格鉴定意见,只采信被毁坏财物损失价格88654元的部分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其他部分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吸毒而被行政拘留,属于有劣迹,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虽然不同意重新鉴定意见结果,但其归案后一直到本案的庭审阶段,都能如实坦白整个事实经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也均无异议,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出庭公诉人关于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量刑建议,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张X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米阳东人民陪审员:农汉普人民陪审员:卢梅燕
书记员:吴学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