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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德林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辽刑执字第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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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德林,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新民市,现于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201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刑一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德林服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辽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交付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13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德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3年4月20日)起执行。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鄂展审判员:刘绍勇代理审判员:周亮

书记员:刘元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