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全国,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宜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全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已执行)。刑期起于2011年1月16日止于202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全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全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全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陈浩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吉叶春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