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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钦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4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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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钦,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1999)乐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人民币17015.80元未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4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于2000年2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4月14日送自贡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29日因地震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2月27日、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73号和(2004)川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4年4月30日止于2022年4月29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自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28日、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116号和(2012)成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2年、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陈浩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吉叶春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