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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戚小存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唐刑执字第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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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戚小存,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2)奔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戚小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6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戚小存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戚小存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立辉审判员:李玉琢代理审判员:王宏伟

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