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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黄世兴、黄云来犯故意杀人罪、黄锐林、黄秋林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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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世兴,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封开县。因本案于2012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杰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云来,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封开县。因本案于2012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坚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龙元富,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锐林,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封开县。2011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2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峰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秋林,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封开县。因本案于201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邱恒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锐林、黄秋林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黄秋林提出上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粤检诉二支刑抗(2013)第12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认为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予以支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惠腾、刘玉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黄秋林及其辩护人均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2月1日,封开县长岗派出所向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黄锐林发出《传唤通知书》,传唤其于次日10时到长岗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次日10时30分许,长岗派出所所长梁**带领副所长刘*,民警叶**、黎*及辅警林**与长岗镇政府干部罗**一同前往封开县黄锐林家了解其传唤不到案的原因时,与被告人黄锐林发生争吵。期间,居住在隔壁的被告人黄锐林的大儿子即被告人黄世兴见到民警,即打电话给其弟弟即被告人黄云来。黄云来闻讯后从三楼下到二楼的厨房内取出一把菜刀,随即挥刀朝刘*砍斩。刘*用手阻挡致手被砍伤。一旁的民警黎*见状便极力抢夺黄云来手上的菜刀。这时,被告人黄世兴亦来到黄锐林住宅并在一楼楼梯底取出一把长刀跑上二楼向受伤的刘*的头部和身体猛砍数刀,随后又朝梁**砍去,遭到梁**的奋力反抗。黄世兴的长刀在争抢中被夺下,便又在阳台处拿起一只装修用平头铲插中梁**的颈部,两人在二楼阳台处纠缠起来。此时,被民警黎*夺了菜刀的黄云来见状便在大厅地面拾起辅警林**掉落的摄像机,向梁**的头部拍打多下,直至摄像机破碎。混乱中梁**在摆脱纠缠后下楼。一直在一旁被罗**拦腰抱住的被告人黄锐林此时也挣脱开,与黄世兴、黄云来一同用木棍追打罗**等人。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见到梁**等人下楼离开后,随即下楼追赶。被告人黄世兴一直追到路边,拾起一块灰沙砖从后拍打了梁**的后脑部,并不顾其妻子劝阻继续追赶又用砖头击打梁**后脑多下,直至梁**受伤后加快步伐离开现场。随后不久,长岗镇派出所民警谢**、植**、陈**、连**等人前来支援,遭到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以及随后赶来的被告人黄秋林等人持钩刀、扁担、木条、钢筋等工具的追打,造成各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轻微伤。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作案后回家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后来又以燃点煤气瓶来威胁前来抓捕的公安民警,后被现场抓获。被害人梁**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2012年4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梁**系因头部被他人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物证、鉴定结论、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持械故意杀害与其父亲发生争执的民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锐林、黄秋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黄世兴持刀具、平头铲、灰沙砖等工具砍刺、击打被害人梁**的头部等部位,且持刀砍中被害人刘*的头、肩部等部位;黄云来持摄像机拍打梁**的头部、背部,持刀砍中被害人刘*的手臂等部位。黄世兴、黄云来均积极作案,共同致被害人梁**死亡、被害人刘*轻伤,应根据其罪责处罚。其中,黄世兴用多种作案工具作案,并在梁**离开时仍持灰沙砖击打梁**的头部,其主观恶性深,罪责比黄云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黄世兴、黄云来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实施犯罪行为,不是预谋犯罪,且被告人作案后拔打了电话报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黄世兴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同时根据黄世兴的犯罪情节、后果,决定对黄世兴限制减刑。黄锐林、黄秋林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分别以木条、钢筋等追打执行公务的民警,均积极作案,应根据其罪责处罚。其中,黄秋林是在知悉情况之后才赶到现场参与殴打前来支援的民警,其罪责比黄锐林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黄世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黄世兴限制减刑。三、被告人黄云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黄锐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被告人黄秋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柴刀二把、菜刀一把、扁担一条、刀套一只、灰砂砖一块、钢筋一条、铁皮罐一只、竹竿一条予以没收,存档备查。抗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以“不是预谋犯罪”作为对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确有错误。犯罪酌定量刑情节众多,需要结合案情作出综合认定,而不能仅以“不是预谋犯罪”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3、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作案后拨打了电话报警”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确有错误。4、黄世兴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被害人依照法定程序正常执法,被告人却突然行凶,被害人的极力克制和退让也没能阻止被告人的持续追打,最终的危害结果是一死、一轻伤、多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竟然报警投诉长岗派出所民警,后又暴力拒捕。在法庭上,被告人仍拒不认罪,毫无悔意。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之深,认罪态度之恶劣、犯罪后果之严重。一审判决在无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黄世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属量刑错误,应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实施犯罪行为”与事实不符;虽然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不是预谋犯罪,但不应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黄世兴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法残忍,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黄世兴的量刑不当。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上诉人黄世兴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的起因是广东省封开县委与长岗镇政府、派出所为配合强征强拆,利用手中的权利污蔑他人,强加莫须有之罪名企图让拆迁户屈服所导致。公安人员违法取证,被害人梁**的死亡原因不明,肇公(司)鉴(尸)字(2012)002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公正性和证据效力,因此,全案的证据均无效。黄世兴与黄云来、黄锐林三人在案发后即打电话向市、省以及北京的110报警,且坐在自家二楼的沙发上等待公安人员前来抓捕,且证人黄浩林、陈钊技的证言均证实三人当时并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因此,黄世兴具有自首情节。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黄云来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原判没有查明本案的社会背景及案件起因;案件定性错误,错误认定黄云来存在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梁**死因存疑,梁**是在医院治疗80多天后才死亡的,原判没有查明其确切死因或死亡主因;本案事出有因,而黄云来则基于激愤、义愤,临时起意,本能反抗,主观恶意小,并无任何手段残忍之情节,社会危害性小;凭空认定黄云来存在“抗拒抓捕”的事实,应认定黄云来有自首情节;黄云来现已彻底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赔偿;原判没有查明死者梁**、刘*等涉案不法人员有重大过错的事实;原判对黄云来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改判黄云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黄锐林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长岗镇派出所涉案民警违法参与征地拆迁,滥用职权、徇私柱法,虚构黄锐林敲诈勒索事实并利用手中掌握的刑事职权逼迫黄锐林同意征地拆迁,严重违法违纪,己涉嫌构成犯罪。原判仅以表面的行政文书却不审查本案所谓“公务”实质是否合法,便直接认定梁**等人的传唤行为合法,进而认定黄锐林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行为,证据不足。上诉人黄锐林依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改判其无罪。上诉人黄秋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改判黄秋林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上诉人黄锐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日,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向黄锐林发出《传唤通知书》,传唤其于次日10时到长岗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但黄锐林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去派出所。同月2日10时30分许,长岗派出所所长梁**带领副所长刘*,民警叶**、黎*及辅警林**与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政府干部罗**一同前往封开县黄锐林家了解其经传唤不到案的原因时,在黄家二楼与黄锐林发生争吵。期间,居住在隔壁的黄锐林的大儿子即上诉人黄世兴见到有民警在黄锐林家,即打电话给其弟弟即上诉人黄云来。黄云来闻讯后从其居住的黄家三楼下到二楼的厨房内取出一把菜刀,随即挥刀朝刘*砍去,刘*用手阻挡致手被砍伤,一旁的民警黎*见状便极力抢夺黄云来手上的菜刀。这时,黄世兴亦来到黄锐林住宅并在一楼楼梯底取出一把长刀跑上二楼向受伤的刘*的头部和身体猛砍数刀,随后又朝梁**砍去,遭到梁**的奋力反抗。黄世兴见其长刀在争抢中被夺下,便又到阳台处拿起一只装修用平头铲插中梁**的颈部,两人在二楼阳台处扭打起来。此时,被民警黎*夺取了菜刀的黄云来见状便在大厅地面拾起辅警林**掉落的摄像机,向梁**的头部拍打多下,直至摄像机破碎。混乱中梁**在摆脱纠缠后下楼。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见到梁**等人下楼离开后,随即下楼追赶。黄世兴一直追到路边,拾起一块灰沙砖从后拍打了梁**的后脑部,并不顾其妻子劝阻仍继续追赶,又用砖头击打梁**后脑多下,梁**受伤后加快步伐离开现场。随后不久,长岗镇派出所民警谢**、植**、陈**、连**等人前来支援,遭到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以及随后赶来的上诉人黄秋林等人持钩刀、扁担、木条、钢筋等工具的追打,造成各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轻微伤。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作案后回家并拨打了肇庆市、广东省公安厅、北京市的110报警电话,但后来又以扬言要燃点煤气瓶威胁前来抓捕的公安民警,抗拒抓捕。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随即在现场被抓获,黄秋林于同月16日被抓获。被害人梁**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2012年4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梁**系因头部被他人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一、二审庭审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情经过证实:2012年2月2日10时50分许,封开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长岗派出所民警梁**报案称,其和民警刘*等四人到封开县长岗镇长岗街龙湾新村黄锐林住宅了解黄锐林被派出所传唤不到案的原因时,遭到黄锐林、黄秋林、黄云来、黄世兴等多人持刀阻挠并被砍伤,其后前去支援的民警亦受到他们持械追砍,要求处理,以及封开县公安局指挥中心2012年2月2日10时56分至11时23分接处警情的情况,其中黄世兴的手机1366096****于11时23分向封开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2.封开县公安局出具的封公(刑)勘(2012)E0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封开县被告人黄锐林的住处及门口街道进行勘查的情况。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血迹共10份、菜刀1把、竹竿1根以及录像机1台等痕迹、物品的情况。3.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2年2月9日在黄锐林的住处搜查并扣押了扁担1条、黑色刀套1只的情况。4.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2年2月17日在黄秋林住处搜查并扣押了扁担钢筋1条的情况。5.提取衣服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2年2月2日在封开县汤国华医院提取被害人梁**案发当天所穿衣服若干件的情况。6.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公(司)鉴(活)字(2012)0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肇庆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3月9日,在被害人梁**治疗期间,对被害人梁**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的情况。经检查,被害人梁**后枕部见1.5cm创口、左前臂上段外段外侧见一3cm的创口、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见1-1.5cm不等的创口。鉴定意见,被害人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7.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公(司)鉴(尸)字(2012)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肇庆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4月22日,对被害人梁**的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经检查,被害人梁**头部受钝性物体击伤后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脑水肿引起颅内压增高致颅脑损伤。鉴定意见,被害人梁**系因头部被他人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8.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公(司)鉴(活)字(2012)0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肇庆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2月2日,对被害人刘*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的情况。经检查,被害人刘*左眼外侧至左前额部、左手肘关节背侧、左前臂上段背侧、右上臂下段背侧、右前臂下段外侧、左大腿腹股沟下共有6处创口。鉴定意见,被害人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9.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封公(司)鉴(法活)字(2012)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封公(司)鉴(法活)字(2012)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连**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1.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封公(司)鉴(法活)字(2012)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封公(司)鉴(法活)字(2012)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3.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封公(司)鉴(法活)字(2012)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4.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封公(司)鉴(法活)字(2012)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5.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封公(司)鉴(法活)字(2012)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郭文轩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6.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封公(司)鉴(法活)字(2012)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宾炬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7.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公(司)鉴(DNA)字(2012)031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法医对检材进行鉴定的情况。其中:现场一楼楼梯扶手、二楼阳台玻璃门、门前地面空罐、竹棍上提取血迹(编号为2012031004、2012031005、2012031006、2012031007)的与被害人梁**血样(编号为201203010)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门前地面、二楼墙壁上提取的血迹(编号为2012031002、2012031003)与被害人刘*血样(编号为201203011)的基因分型一致。18.封开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封开县中医院出具的抢救工作记录证实:被害人梁**受伤后在封开县中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19.被害人刘*的陈述:2012年2月1日16时30分左右,我和连**、黎*三位民警到嫌疑人黄锐林家中送达传唤通知书。当时在场的还有长岗镇政府干部蒙灿稀,他是送达传唤通知书的见证人。由于黄锐林当时拒绝签名,我就将一份传唤通知书给他,并要求他2月2日10时到长岗派出所接受调查。到了2月2日10时30分许,黄锐林还是没有来到派出所。于是,梁**所长叫我、民警黎*、叶**、辅警林**和长岗镇政府副书记罗**六人一起去到黄锐林的家中了解情况,当时大约是10时45分。黄锐林坐在二楼大厅的角落,梁所长就上前问他:“传唤通知你到派出所,为什么不来?”我当时正在接电话,就走到二楼的阳台,因为听不清楚电话的内容,又走到了二楼的门口楼梯平台。这时,我见到黄云来从三楼楼梯冲下来,走进二楼的厨房内用右手拿起一把菜刀,然后冲到门口迎面举起菜刀向我砍来。我就举起右臂抵挡,具体黄云来砍了多少刀我记不清楚。这时,民警黎*用双手抱住黄云来,我就说:“有刀,将刀夺下来。”当黎*控制住黄云来的时候,我见到黄锐林的大儿子黄世兴手里拿着一把开山刀从一楼楼梯冲上来,他一上到二楼就举起开山刀向我的头部砍来。我举起左臂抵挡,黄世兴向我大概砍了三、四刀,我感觉我的头部左侧流血了(应该被砍中头部左侧位置),觉得头晕并靠在墙边,叶**见状就连忙过来扶我出到屋外,见到林业派出所民警梁*。梁*就开车送我去长岗卫生院救治。(黄云来用来砍我的)菜刀长约二十公分,宽约十公分;(黄世兴用来砍我的)开山刀长约七十公分。我的头部被砍伤了一道约20厘米长的伤口,左右手臂、背部、胸部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口,左大腿内侧有长约30厘米、深约5厘米的伤口。20.证人黎*(长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12年2月1日,我所根据案情需要,对去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被取保候审的黄锐林进行传唤,并把传唤证交给了黄锐林,要求其2月2日10时到长岗派出所接受调查。2月2日10时35分,我接到所长梁**的指令,和梁**、刘*、叶**、辅警林**和镇府政法副书记罗**共六人,到长岗镇龙湾新村黄锐林家了解黄锐林不到案的情况。我们上到黄锐林住处二楼见到黄锐林在大厅里。正当我们向黄锐林了解情况时,黄锐林的老婆和其中一名媳妇进入大厅。当时我站在大厅门口的楼梯口旁边,梁**和刘*等人在大厅里做黄锐林的工作。一会儿,刘*就行到二楼楼梯转角处听电话。这时,黄锐林的次子黄云来突然从楼梯口冲进来,马上冲入二楼的厨房里取出一把菜刀,并即刻举刀冲过去斩向正在听电话的民警刘*。我见状就立即冲上去抱住黄云来,并抓住他的手多次喊:“不要这样冲动,斩人是不可以的。”但黄云来不听,并用力想挣脱开继续斩刘*。就是这个时候,黄锐林的长子黄世兴手拿一把长约70公分的长刀从楼下冲上二楼,举刀朝刘*的头部和身体猛斩数刀。刘*浑身是血捂着头靠在墙边,后来用手挡开后就向楼下走。而黄世兴斩了刘*后又拿长刀冲入大厅朝梁**的头部和身体猛斩。梁**制止并争夺黄世兴手上的长刀。而罗**就用双手抱住黄锐林的身体制止其来帮凶。黄锐林被抱住时并大喊“救命”。我拼命将黄云来手上的菜刀夺走并继续劝说其兄弟不要继续行凶,但黄云来不听劝阻,并在地下捡起一台摄像机朝梁**头部猛打,我见到后又马上上前制止。我和梁**与黄世兴兄弟二人纠缠起来,我再用力夺走黄世兴手中的长刀,并将黄云来原来拿的那把菜刀从二楼丢给地下的同事叶**。这时梁**就摆脱纠缠向楼下走,黄世兴、黄云来兄弟二人就从二楼阳台里各拿了一条木棍和竹棍,又冲下楼追打梁**。接着,我又冲上前和罗**及镇府刚上楼的工作人员宾炬新在楼梯口里制止。但黄锐林三父子好似发疯般拿着手中的棍对我们三人进行殴打。黄锐林三父子殴打我们后强行冲下楼继续追打梁**。当我下楼后就见黄世兴和黄云来分别手拿石头、竹棍在街上追打梁**,在街口转角处,黄世兴用手中的石头对着梁**的头部拍打二下,黄云来用手中的竹棍朝梁**的身体猛打。跟着我又冲上前去制止,协助受伤的所长梁**离开,又被黄世兴和黄云来及多名龙湾村的村民追打,直到长岗街头后才摆脱追打,然后自行步行到长岗卫生院治疗伤情。我在街上制止黄世兴、黄云来殴打梁**后,他们兄弟两人又对我进行追打,我为了摆脱他们的追打,将从黄世兴手上夺到的那把长刀丢在街边,并亲眼见到黄云来将长刀捡走了。我们被他们三父子追到楼下后,还有其他村民追打我们,我认识的有黄秋林、一个花名叫“太子奀”。21.证人叶**(长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0时40分左右,我和梁**、刘*、黎*、辅警林**、镇政府罗**到长岗镇长岗街龙湾新村黄锐林家了解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的黄锐林不到案的情况。黄锐林的次子黄云来突然从楼梯口冲进来,冲入二楼的厨房取出一把菜刀,举刀就向在二楼楼梯角打电话的刘*砍去。我立即就冲上去抱住黄云来。这时,黄锐林的长子黄世兴手拿一把长约70公分的长刀从楼下冲上二楼,举刀朝刘*的头部和身体猛斩数刀。刘*浑身是血捂住头靠在墙边。而民警黎*正用手抓住黄世兴拿刀的手,我迅速扶起被砍伤的刘*往楼下走,走到对面林业派出所借了警车迅速将刘*送往长岗卫生院抢救,途中我打电话给派出所连**请求支援,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22.证人林**(长岗派出所辅警)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0时30分左右,派出所所长梁**叫我带上摄像机和他一起去工作,于是我和梁**、刘*、叶**、黎*还有长岗镇一名干部到龙湾新村黄锐林家,我们到了黄锐林家中二楼客厅,梁**在和黄锐林谈话。我在用摄像机拍摄,这时一个女人(我不认识)在抢我的摄像机不让我拍摄,我听到我背后楼梯处“啊”一声,刘*双手捂住额头,鲜血直冒。黄锐林的两个儿子一个人拿着一把长刀,一个人拿着一把菜刀站在门口。接着,那女的拉着我的摄像机,而黄锐林拿长刀的那个儿子举起刀要砍我。摄像机也被抢我摄像机的那个女人扯落到地上,于是我用力撞开一个站在门口的女人,立即跑下楼梯后向外跑,那个人一直拿刀追我,我一直跑到楼下对面的一块空地,然后发现背后没有人追我了我才停下来。然后打电话给公安局姚副局长,简单汇报了刘*被砍的情况。摄像机刚拍了几秒钟摄像机就没电了,没有拍摄到什么内容,在和陈瑞莲纠缠过程中掉落到地上,我就跑出去了,后来听说被砸烂了,如何砸烂的我不清楚。23.证人宾**(长岗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今天(2012年2月2日)10点40分左右,我会同长岗镇委副书记罗**配合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民警做工作时,我和罗**副书记以及长岗派出所民警刘*和梁**等人被长岗镇龙湾村桃桃成衣店的屋主黄锐林及其两个儿子黄云来、黄世兴殴打和伤害。当我来到桃桃成衣店门前时,我见到长岗派出所民警叶**扶着刘*从里面跑出来,而刘*自己用手护着自己的左边额头,刘*的左边额头流着血,他满脸都染着血,后来我见到封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长岗派出所民警梁*用他单位的一辆警车送刘*他们去长岗卫生院救治了。之后我就冲上桃桃成衣店二楼大厅,见到黄云来手里拿着一台摄像机正在拍打梁**的头部,而民警黎*双手在抢夺黄世兴手中的一把约1米长的大砍刀,后来被黎*抢去,罗**副书记在大厅一角将黄锐林抱住,不让他殴打民警,我就叫黄锐林不要搞这么多事,黄锐林挣脱罗**双手,在大厅地上捡起一根约60公分的圆木棍猛打我头部几棍,我用双手阻挡住头部不再受打。这时黄世兴和黄云来在大厅追打我和罗**,混乱中,我、罗**以及梁**及其他民警全部退出二楼大厅,黄锐林父子追出来殴打我们,然后我们从二楼下来退出桃桃成衣店,迅速离开现场。24.证人罗**(长岗镇政府副书记)的证言:今天(2012年2月2日)早上10时左右,我与长岗派出所民警梁**、刘*、叶**、黎*以及辅警林**到封开县黄锐林家了解情况。因为黄锐林是取保候审人员,长岗派出所在2012年2月1日已对黄锐林发出传唤通知,通知其今天10点钟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锐林今天早上没有按通知要求到达派出所,所以派出所民警与我一起到黄锐林家了解情况。我是镇政府副书记,主管政法工作的,当时也一起去了。我们来到黄锐林家二楼,看见黄锐林坐在二楼大厅的沙发上。梁**所长就走上前去与黄锐林了解情况,我也走上前去,叶**和刘*站在二楼门口处,黎*和林**站在大厅中间。谈有1分钟,黄锐林站起来指着梁**骂。没多久,突然看见黄锐林的小儿子走进来,一直走进二楼厨房,我没有留意他,就几秒钟,我听到门口处有动静,看见刘*的头、脸上都是血,黄锐林的小儿子拿了把菜刀向刘*的头砍去,砍中刘*的头,接着又砍了一刀。我看见刘*的头被砍了两刀,之后有两个民警抢了黄锐林儿子手中的菜刀,其中一人是黎*。当时黄锐林的大儿子拿了把长70厘米的尖刀走向梁**,有没有砍到梁**我不清楚。我看见梁**时他的头已经流着血了。民警黎*抢了菜刀又过来控制黄锐林大儿子手中的尖刀(抓着黄锐林大儿子的手),黄锐林的小儿子不知怎样拿到摄像机,对着梁**的头用力打,打了有十几下后被其他民警拦开。这时刘*已被叶**扶到楼下了,驻村干部宾炬新也上到二楼。黄锐林两个儿子砍人时,我抱着黄锐林,黄锐林不知从哪里拿了根木棍打了我两棍,又向我的头打了一棍,黎*上来拦开黄锐林,我马上走开下楼。我还看见黄锐林三父子还追下楼打民警,用石头打,之后打成怎样我就不清楚了。黄锐林的小儿子头上有一块鸡蛋大小的疤痕,大儿子是短头发,椭圆脸。25.证人莫**(黄世兴的妻子)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0时许,我老公黄世兴叫我带女儿,他就下了楼。我见到有几个派出所民警过来我家公黄锐林家,我也上了我家公家的二楼。我见到一个着警察制服的警察用手捂住头部,并流血了,一个警察抱住我家公在厨房门口,而我的丈夫在和另外一个警察纠缠,我过去扳开我丈夫的手。我跟着我家婆到家中附近喊了一阵,回到家门前,我看到丈夫黄世兴站在路上,情绪很激动。我想劝阻,推他进屋,黄世兴想拿东西,被我拉住了,最后被我推回家了。黄世兴当天穿着一件灰色毛衣,事后他换了,我见到衣服上很多血迹,就把血迹洗干净了。26.证人陈**(黄锐林的妻子)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0时45分左右,我在厨房煮东西,突然听到二楼有争吵的声音,就从厨房到二楼大厅,见到一位着警服的民警站在二楼门口满脸是血用手捂住头部。我就和我的大媳妇从二楼跑下来喊:“救命呀!救命呀!有人打架呀!”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回到家中,见到二楼楼梯、楼梯扶手和楼梯墙壁有血迹,二楼大厅地上有一台烂了的DV机。我把烂了的DV机拾起扔到垃圾桶,当日16时许我扔出屋外对面的垃圾堆了,我用家里的拖把拖干净那些血迹。27.证人谢**(长岗派出所教导员)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0点45分左右,我在长岗派出所内办公室听到连**副所长大声接听电话,接着向我汇报说刘*副所长在龙湾新村黄锐林家被黄锐林父子斩伤,要求迅速增援。于是,我同在所里的连**、陈**、植**共四名民警带着防暴衣服等开车前往。在长岗卫生院门前,见到民警叶**将刘*送入卫生院,在长岗旧街公路头见到所长梁**自己一人步行往长岗卫生院方向,我即停车。他叫我即刻赶去现场。我开车到黄锐林家斜对面处停车,见到我所的面包警车停在黄锐林家门前。我要求民警注意安全,不能同群众争执。大家没有携带装备下车。我见到林业派出所民警林其祥问他刘*刚才在哪里被斩伤,林其祥指着黄锐林家。我正在查看我所的警车上有没有重要物品时,黄锐林出现在其家门口,大声地骂骂咧咧的。我没有理会他。但他这时见到了我身后的民警植**,就在门口指着植**大骂,说要斩死他之类的说话。接着,黄锐林的两个儿子黄世兴、黄云来两人各手持一把有钩的柴刀从屋里冲出来,扬起刀直向植**扑来。我忙退回到植**处,并随手在地上拾起一条三米长的竹竿,挡开黄云来斩向植**的第一刀。民警陈**也双手紧紧抓住黄云来的刀柄,双方在争夺中。我忙丢下竹竿,在身后紧紧抱住黄云来的双手,协助陈**夺下了柴刀。这时,我右手上臂被人从背后狠狠打了一棍,接着左手也被打了一棍。我见已夺下柴刀,便放开了黄云来,黄云来也被他母亲拖回了家门口处。我回头看时,见到黄锐林手持一条一米的木方条,他的兄弟黄秋林则手持一条一米半长的铁水管正在我身后几米四处张望,他是在身后袭击我的。我右手臂外侧肌肉肿胀,轻微红肿,左上臂外侧肌肉轻微红肿。28.证人植**(长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0点45分许,当时我在派出所内办公,连**副所长接到电话说刘*副所长在龙湾新村黄锐林家被黄锐林父子斩伤,要求迅速增援。于是,我同在所里的谢**、连**、陈**四名民警带着防暴衣服等装备开车前往。在长岗卫生院门前见到民警叶**乘林业派出所的警车护送刘*送入卫生院,在长岗旧街公路头遇见梁**所长一人步行往长岗卫生院方向,他当时满身是血,要求我们迅速赶去现场,不要管他。我们开车到黄锐林家斜对面处停车。谢**要求我们注意安全,不能同群众争执。大家没有携带装备下车。我们见到黄锐林及他儿子黄世兴、黄云来站在家门口。我们走到停在黄锐林家门前的我所面包警车查看时,黄锐林和他老婆走过来指着我骂。我正想和他沟通时,黄锐林的大儿子黄世兴突然用刀从我身体左侧斩来,我躲开后,刀尖打中我左胳膊下方(后面),我马上用手抓住刀柄和黄世兴抢夺。这时,黄锐林的小儿子黄云来又拿一把刀从我左后侧向我头部砍来。我用左手向上挡了一下,左前臂被刀柄打中,刀尖打在我脖子后面。然后,我见到谢**冲过来制止黄云来进一步对我的攻击,我就全力和黄世兴抢夺他手上的这把带钩的刀,约抢了三分钟才抢夺过来。然后黄世兴被他老婆连抱带拖往他家方向走着,并看到谢**他们撤出现场,我就迅速撤离现场跑到边上。29.证人陈**(长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12年2月2日约10时45分,刘*被斩伤,要求增援,于是我和连**、谢**、植**带着防暴衣服头盔橡胶警棍赶往现场。当时黄锐林出现在其家门口,大声地骂骂咧咧的,当他见到民警植**,就在门口指着植**大骂,说要斩死他之类的说话。接着,黄锐林的两个儿子黄世兴、黄云来两个各手持一把有钩的柴刀从屋里冲出来,扬起刀直向植**扑来,在袭击植**后,黄云来持刀向我冲过来斩我。我躲过后,双手抓住柴刀的刀柄。这时谢**分别受到黄秋林等人的棍棒袭击,我被黄秋林打了两棍背部,用力抢过黄云来的柴刀后,左脚尖被铁棍打中,然后黄秋林手持铁棍追打我,几次差点从后面打中我,我退到长岗林业派出所背后。当时我把那把柴刀(从黄云来手上抢到的柴刀)抢回来后一直自己手上拿着,我在长岗水厂门口见到植**时见他手上也拿着把柴刀,是植**从黄世兴手上抢过来的,后来我们把刀带回了派出所,现已被封开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我们后面过去黄锐林家的四个民警都有不同程度的伤。30.证人连**(长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12年2月2日约10时45分,我在办公室接到民警叶**的电话,说梁**所长、刘*副所长被黄锐林父子斩伤,要求增援。我和谢**、陈**、植**带着防暴衣服头盔橡胶警棍赶往现场。当时,黄锐林出现在其家门口,大声地对我们民警骂骂咧咧的,当他见到民警植**走近,就在门口指着植大骂,说要斩死他及派出所民警之类的说话。在黄世兴、黄云来袭击民警植**后,黄云来又手持一把有钩的柴刀向陈**冲过来扬起柴刀砍他,陈**闪过后,用双手抓住柴刀的刀柄位置,这时谢**教导员分别受到不知从何处冲来的黄秋林(黄锐林的弟弟)等人的棍棒袭击。我看到这样的情况就迅速跑回车上拿盾牌和警棍给同事们支援,但我当时被不知被从哪里来的黄秋林等人围打,我自己用盾牌挡开棍棒,但手被震到麻痹,失去知觉,事后才知道左手的食指、中指出血,左手大拇指肿痛。黄秋林等人打完我后又冲去围打陈**,我看到陈**被黄秋林用长约1.2米的铁水管猛打背部,左脚尖及背部等处均被黄秋林的铁棍打中受伤。31.证人林**(封开县森林公安分局长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今天(2012年2月2日)上午大约10时许,我和梁*在派出所值班,突然听到派出所对面有个女子叫“救命”。我同梁*就到派出所门口见到粤H98**车停放在姓黄(不知名)的家对面处,封开县长岗镇派出所民警叶**扶着刘*从姓黄家的家门走出。梁*过去并开车把刘*二人送去卫生院了。这时我看见一二个男青年(看不清样貌)在姓黄家的侧面旧国道位置追着长岗派出所民警梁**和黎*二人,有一个男青年(不知名,穿白灰色上衣,一米七几高),拿着一把关刀(长约六七十公分,刀面宽约十公分)冲到林业站门口时被我和陈金石、冯浩奇拦住在门口。我见到黄世兴拿手中的砖头拍打了梁**的头部几下,最后梁**及黎*挣脱离去了,我也继续回到办公室坐了。又过了一阵,我听到外面有吵杂声。于是我又出去查看,见到长岗派出所增援的民警谢**、连**、植**、陈**等人在场,另外现场有五六个男子拿着棍、刀与民警纠缠,追打民警,最后民警撤走,而那几个人也散去了。因为当时我是站在林业站门口,离梁**和黎*被人追打的地点距离有六、七十米远,当时看不清楚是谁追打梁**和黎*,后来当那两个人追打完梁**和黎*,走回到龙湾新村黄锐林家门口附近时,我就很清楚见到是黄世兴和黄云来两人。我一直在现场,从我见到有人拿砖头追打梁**,到那个人用砖头拍打梁**头部后,再走回到龙湾新村黄锐林家门口附近时,这个过程我都是见到的,并很确定那个人是黄世兴本人。32.证人郭**(长岗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2012年2月2日上午11时左右,我听见黄锐林家有争吵声,就走出林业站门口,看见长岗派出所民警叶**扶着民警刘*从黄锐林家走出来,当时刘*满脸鲜血。我就叫林业派出所民警梁*用车搭刘*去医院,用电话向长岗镇委书记汇报情况。这时黄锐林的两个儿子用石头砸向民警梁**、黎*二人。梁**跟黎*退向旧国道方向,之后黄世兴就拿着扁担追打长岗镇派出所其他民警。黄世兴看见我后就举着扁担冲向我,追我至林业站站长室举起扁担向我头部打来,我用左手挡,扁担打在我的左手臂上,我去医院拍了照,是肌肉损伤,没有伤到骨头。林业站工作人员把黄世兴推出门口后,黄云来又拿着一把大刀想冲入林业站打我,但被林业站及林业派出所工作人员拦在门口了。我看见刘*头部、脚部受伤,伤情严重,要人扶着上车。我见到黄世兴在家门口处拾起一块砖头追打梁**及黎*,梁**及黎*二人就往旧国道方向逃跑,黄世兴从后追上梁**并拿砖头拍打梁**的后脑位置多下,最后,梁**及黎*被追到龙湾长润新村39-40号的位置摔倒在拆屋留下的坑里。在黄世兴追打梁**同时,黄锐林的妻子陈瑞连、儿媳梁敏桃、莫爱芬都落到了楼下,并大喊“救命”称“警察捉人,快来帮手啊。”之后附近的村民及群众就围了过来。33.证人伍*(长岗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2012年2月2日上午10时多,我和郭**到林业站谈工作时,听到有人叫救命,就走出门口见到黄锐林的媳妇叫救命。就见到派出所的叶**扶着刘*从黄锐林家下来,刘*的手扶着头部,有流血,脚也有流血。派出所的梁*就开着警车过去搭着刘*向长岗卫生院方向开去。之后,我就见到梁**也走下楼,而黄锐林的大儿子黄世兴在后面也追了下来,大约追了十多米,在黄锐林家门口的一堆砖头边时,追上梁**,将梁**拉倒,并在地了拾起一块断开的灰沙砖。梁**跑开,刚跑了几步黄世兴就在后面追上了梁**并用捡起的砖头向梁**的后脑勺拍打了一下,我并看见梁**用手捂着后脑勺继续向前跑,黄世兴拿着砖头在后面继续追打。当时黄锐林在家中的二楼讲:“郭**在林业站。”跟着黄世兴就冲过林业站,用手中拿的扁担打向郭文轩,而郭**就用手挡了一下,我跟着与李彦明等人就上来将黄世兴拦下来推出门口。黄云来手拿一把开山刀,长约60公分,但没有见到黄云来砍人。34.证人冼**(长岗镇长岗街1号)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0时50分,我在旧国道见到在龙湾新村黄锐林家附近很多人并有争吵声,后来我在离黄锐林家附近十米左右见到长岗派出所所长梁**满脸是血捂住头从黄锐林家走出来,他出来见到我就跟我说:“浩光,快帮我打110。”我打通了110报警后,见到梁**刚走出旧国道,而黄世兴从后面追上去在旧国道路边拾起一块灰砂砖,用力向着梁**的后脑部拍打了一下,梁**被砖头打后继续走着想摆脱黄世兴的追打,但走到旧国道离斜坡底大概有七、八米的位置,黄世兴再次冲上去一边叫喊着:“做瓜他,做瓜他!(打死梁**的意思)”一边拿着砖头又对着梁**的后脑部连续拍打了两下。跟着,梁**就摔倒了黄世兴,并往卫生院的方向走去了。黄世兴起来后往回走,没有继续追打,当他往回走了两、三米时正面刚好碰到长岗派出所民警黎*,他就指着黎*大声叫:“放低把刀!”黎*就把刀丢在地上后向卫生院方向走去。黄世兴当时穿一件米黄色圆领长袖T恤、一条长裤。35.证人陈**(封开县长岗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1时左右,我和郭镇长在长岗林业站谈工作,看见几个穿着警服的民警到龙湾新村黄锐林家。一会儿,我就听见黄锐林家有争吵声,我在林业站门口看见长岗派出所一个民警头部受伤,正在流血,长岗公安林业派出所的梁*用其单位的警车搭伤者去治疗。梁*走后,黄锐林的儿子黄世兴拿着一条扁担冲入我们林业站办公室,打向郭镇长,我把黄世兴推出林业站门口后,黄云来拿着一把大刀(长约一尺多)又想冲入林业站打郭**,被我和林业站的同事冯**、李**拦住了。36.证人冯**(封开县长岗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证言:今日(2012年2月2日)10时30分左右,我在长岗林业站看见长岗派出所副所长刘*被两个人从黄锐林家里扶出来,头部、脸部流了很多血。后来听到有人说镇长在林业站,就有五六个年轻人向林业站冲来,有一个人拿着一根木棍、有一个人手里拿了一把长70厘米的尖刀。我就在门口阻拦他们,拿木棍的年轻人冲进去打郭镇长的头。37.证人李**(封开县长岗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0时45分左右,我和郭镇长在长岗林业站谈工作,听到外面街道有一女人的声音在叫救命,就走出去看见到长岗派出所民警刘*左侧面受伤流血。我就叫梁*开车过来,这时民警黎*从黄锐林家二楼阳台扔了一把菜刀(长约30公分,宽约10多公分)下来,叶**拾起那把菜刀。梁*就开车送刘*去救治了。后来,我见到黄世兴拿着竹扁担(长约2米),从黄锐林家出来追着民警,当他看见郭镇长就冲入林业站,想打郭镇长。黄世兴被我和陈**、伍*等人推出去了。后来黄世兴拿着扁担、黄云来拿着一把长刀(长约70公分)来到林业站门口,我和陈**拦在门口不让兄弟二人进入林业站。过了大概六分钟,我下到一楼门口,见到黄世兴、黄云来和五、六名村民殴打前来增援的长岗派出所民警,其中民警陈**收缴了一把钩刀,一名民警就用盾牌抵挡。增援民警撤离时,我见到黄世兴拿着扁担追黎*,黎*往旧国道方向跑,当时手里拿着一把刀,一直跑到旧国道上斜坡的位置就把刀丢在路边了,黄世兴就跑到黎*丢刀的位置拾起那把刀。38.证人余**(封开县汤国华医院副主任医师)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1时30分左右,长岗医院救护的伤者梁**、刘*送来汤国华医院治疗。当时刘*头部、手部、大腿等多个部位被利器创伤,人已接近失血性休克,我院迅速对刘*进行抢救。而梁**入院时神智清醒,其左手第二、三、四、五指刀伤并屈肌腱离断、左前臂刀伤、头皮挫裂伤,左前臂刀伤,头皮挫裂伤。医务人员在对其进行手指屈肌腱吻合术后,梁**出现不良反应,后经过一系列抢救和梧州市人民医院、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后意见是颅脑外伤致神经原性肺水肿,后于当日22时30分送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梁**剃头发抢救的过程中,发现其后脑有五、六处瘀斑为钝器所形成,以及一个约2公分的创口。39.证人黄**(黄锐林的弟弟)的证言:2012年2月2日,我在县城江口镇单位上班时,大约10时50分左右,黄锐林的大儿子黄世兴打电话给我讲“我在家里与派出所民警打架,你回来啦。”我回到长岗后大约11时40分去到黄锐林家二楼客厅。我劝我大哥黄锐林及他家人不要冲动,不能够逃跑。我在黄锐林家坐了约30分钟,警察就来到黄锐林家门口抓捕黄锐林、黄世兴、黄云来。民警叫黄锐林开门,我侄子黄世兴就说不要开门,而黄锐林和黄云来都没有出声。于是,我就在里面和黄世兴做工作并讲到假如你不开门,公安机关一样可以破门而入,大约十多分钟,在这段时间里黄锐林、黄世兴、黄云来三个分别出过阳台并讲过话,由于外面嘈杂,且阳台与厅之间有玻璃门相隔,所以我听不清楚三父子在外面对警察讲了什么话。在这期间,我也出过一次阳台,并抽了一支烟。看到黄锐林家门下边围满很多如临大敌、全副武装的警察且警察不断叫开门,当时我没有出声。我听到警察喊话:“如果不开门,就强行破门入屋抓捕黄锐林三父子。”我返回到厅没有对他们三个讲话,他们三个也一直没有出声,更没有叫我开门。在这种情形下,我没经他们三父子同意,就下楼开门给公安民警进来抓捕他们三人。在我开门的时候,我抓着门把不让警察入屋,我刚想讲话,就被警察按例在地下不能动弹。之后警察就冲上楼抓获了他们三父子。当时我进黄锐林家时是黄世兴开门让我进屋的,之后黄世兴就关好门了。至于为何要关门我不清楚。(从民警叫喊开门到我下楼开门的这段时间)大约是十多分钟。40.证人陈**的证言:2012年2月2日10点半至11点左右,我在家听到街上人讲龙湾新发生了事,我就上我表哥家二楼,见到我表哥黄世兴、黄云来以及姑丈黄锐林在那,我问他们什么事,他们就叫我不要吵。我走出阳台,见到楼下有警车和一些类似血液的液体。我不知黄世兴他们在做什么,也没听到他们干什么。我问黄世兴发生什么事,他说不关我事,不要出声。41.菜刀一把经黄云来指证系其案发当天用来追打民警使用的刀具。42.刀套一只经黄云来指证系其案发当天使用过的开山刀的刀套。43.柴刀二把经黄世兴、黄云来指证系其案发当天用来砍民警的柴刀。44.竹竿一根经黄锐林指证系其案发当天追打民警时使用过的竹竿。45.钢筋一条经黄秋林指证系其案发当天追打民警时使用过的钢筋。46.衣服照片经庭审质证,证实被害人梁**案发当天被黄云来、黄世兴等人持刀追砍后,其所穿衣服的破损情况。47.封开县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以及封开县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黄锐林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2011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的情况。48.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出具的传唤通知书以及“发传唤证经过”证实:2012年2月1日,长岗派出所民警刘*等人依法到黄锐林家对其传唤,遭到黄锐林的拒绝签名后离开。49.封开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中国移动出具的通话清单及办案说明证实:黄世兴号码为136**0684的手机在2012年2月1日0时32分至2月2日20时04分的通话记录;黄云来的1392985****的手机号码在2012年2月1日13时18分至2月2日21时28分的通话记录,显示该电话号码分别于2012年2月2日11时18分07秒、11时20分39秒与010110、02083110110有通话记录。50.抓获经过证实:各上诉人被抓获的情况。其中: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于案发当天被警察包围其住处后拒不开门,并与民警对峙,后被抓获归案;黄秋林于2012年2月16日被抓获。51.户籍资料证实:被害人以及各上诉人的身份情况。52.封开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电话录音证实:黄云来于2012年2月2日案发后用手机(1392**02)向广东省公安厅指挥中心(02083110110)报警的情况。53.上诉人黄世兴的供述:2012年2月2日10点多,我在我家的二楼我看见封开县长岗镇派出所的警车开到我爸爸和我弟弟居住的楼下,就打电话给我弟弟黄云来,跟他说:派出所的来抓爸爸。之后,我就从我家跑过我弟弟家,发现有五六个派出所的人已经上到我弟弟家二楼,见到我弟弟黄云来在厅门口被民警黎*抱着控制住,黄云来手上拿着一把菜刀,听到黎*对黄云来讲“不要冲动”之类的话。我就跑下一楼的楼梯底拿起一把开山刀跑上二楼,黎*还在与黄云来抢菜刀。在楼梯转角处见到民警刘*挨在墙壁上。我当时心中火起,举刀就斩向刘*,刘*举起左手挡了一刀。接着,我又往刘*头部、肩部等部位斩了二、三刀。刘*就用头撞了一下我胸口,还踢了我右脚一下,就下了楼梯。我进入二楼大厅看见长岗派出所所长梁**、我父亲黄锐林、母亲陈瑞连、我老婆莫爱芬,另外还有两名镇政府干部在大厅内,其中一名镇政府干部抱住我父亲。我就拿着开山刀冲向梁**,朝他面部砍下去。梁**见我向他砍下去就闪开了。而我老婆、母亲上前制止我。这时,民警黎*又过来将我手上的开山刀夺了过去,而梁**走到大厅的阳台。我就挣脱控制冲到阳台,拿起以前装修用过的平头铲(大约有二十多公分长)向梁**的后颈处横向划过去,打中了他的后颈部。我见到他捂住颈部的手上有血,是颈部被我打中后出血的。梁**就上前制止我,并夺过我手中的平头铲。我老婆莫爱芬又上前扯着我。接着,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干部全部都从我弟弟家里撤走了。我就下到一楼见到梁**在楼下门口处用手机打电话。于是,我在屋门口的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冲上去向着梁**的后脑部用力拍了一下。梁**就往旧公路方向边跑边说:不要那么冲动,有什么事情慢慢说。这时,我老婆又出来扯着我。我用力摆脱我老婆后,手持砖头继续去追打梁**,追上梁**后又举起砖头向他的后脑部由上而下连续拍了两下。梁**被拍后加快脚步逃跑走了。我没有发现梁**头部流血。我家人上来将我拉住,我就往黄云来家返回,还见到黎*也往旧国道那边走过去。我回到我弟弟黄云来家,发现一楼大厅过道有血迹,二楼楼梯台阶上有大量的血迹。这时,我在家门口见到镇长郭文轩在距我家门不远处的林业站那边,就从门角取出一条扁担冲过去准备打他,被从林业站工作人员拦住。我折返回家,一会,见到派出所又有三名民警过来我弟弟家门口。我就从门角处拿起一把用来砍柴的钩刀(长约三、四十公分),冲出去向民警植**砍去,钩刀尖部钩中了他的后背,其他两名民见状就跑开了,镇政府工作人员同群众就上前将我制止住并夺走了手中的钩刀。我们三父子回到弟弟家的二楼打110报警,和110报警台说我们三父子和长岗派出所的民警打架并砍伤人,这是大概十一点左右,之后就等你们公安机关的民警来并带回公安局了。抓捕民警来到我弟弟家门口时,我们和民警对峙了大概五分钟左右,当时我弟弟黄云来说了一句话,但我听不清楚。那把开山刀(用来斩民警所使用的开山刀)大约有五十公分长,白色不锈钢刀身,平时用一个黑色刀套套住,当时我在一楼楼梯底取刀时将那个黑色刀套丢在楼梯底处。开山刀被民警黎*夺过去,不知道现在何处。(用来拍打梁**的砖头)是一块方形的灰沙砖,宽约十公分,长约平时灰沙砖的一半还短一点,打完梁**后,我随手将灰沙砖丢在大路边了。用来打郭文轩的扁担我放回黄云来家一楼的门角处了。辨认笔录证实:黄世兴辨认出其当时取出开山刀的具体位置为黄锐林住宅;其持刀砍伤民警刘*的位置为二楼楼梯间;其持刀与民警梁**纠缠扭打的位置为黄锐林住宅二楼大厅;其用平头铲打梁**的位置为二楼阳台;其拾起灰砂砖头的位置为黄锐林住宅斜对出公路边;其当时第一次持灰砂砖拍打梁**后脑的具体位置为黄锐林住宅斜对出公路;第二次捡灰砂砖头拍打梁**后脑及丢弃砖头的具体位置为龙湾新村公路斜坡与旧国道交汇处。黄世兴辨认出其追打梁**所使用的砖头;辨认出其在案发时用来追打民警所使用的柴刀。54.上诉人黄云来的供述:在2012年2月2日10时45分左右,我在家中房间睡觉时接到大哥黄世兴打来的电话说派出所民警要抓父亲。我听完电话立即起床在三楼房间下到二楼大厅见到民警梁**、刘*、黎*以及其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和父亲黄锐林在吵架,我二话不说就冲入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宽约十二公分,长约二十公分)出来,发现民警刘*在楼梯间,我骂了句就举菜刀往刘*右边肩膀部位砍过去,当时刘*举高右手挡住菜刀,菜刀砍中他的右手臂。民警黎*从后面用双手抱住我后往二楼的大厅拖,并把我手中的菜刀夺过去了。跟着我就见到我大哥黄世兴拿着一把开山刀向民警刘*砍去,砍了几刀,但不知道砍中刘*哪个部位。后来我见到我大哥拿着那把开山刀又和民警梁**在二楼大厅的阳台纠缠在一起,而我父亲黄锐林则与两个不认识的人相互拉扯在一起。随后,我挣脱开黎*也冲过去顺手拿起一台DV机向梁**的背部、后脑部各拍了一下,DV机烂了我又用拳头向梁**的右边面部打了一下。然后,我又跑向厨房想拿刀,发现门被锁上了,我回头见到我大嫂制止住了我大哥,跟着派出所的民警就撤出我家了。我跟着也下到一楼,在下楼时见到楼梯有很多血迹,楼梯处的墙壁也有血迹,一楼的大厅也有血迹,这些血迹可能是刘*受伤流出来的。我父亲、大哥追出了门外。之后,我在一楼楼梯底找到一把砍柴的钩刀(长约35公分),往门口方向走去。在门口看到民警植**及其他两名民警来到我家门口的警用面包车前,我就钩刀砍向距离最近的一名民警。被他用双手分别抓住我的双手。在我和民警对抗时,我见到身后一班手拿木棍的村民冲过来,和我对抗的民警用力推开我后跑掉了。当我用钩刀砍增援民警时,被夺去钩刀后,民警就离开了,正当我返回家时,我听到别人说郭文轩现在就在林业站里,心里想过去砍他,我就在家门口拾起我大哥在二楼砍民警的开山刀(长约六、七十公分),走过去林业站外面往林业站里面搜寻郭文轩,看了几眼后见不到郭文轩我就回到家门口把开山刀丢在家门口屋檐下了。我父亲黄锐林、大哥黄世兴追了出门外,而我则在一楼谷堆寻找工具,但未找到打架合适用的工具,我就出门口见到黄世兴距屋约二十米远处斜坡处蹲在那里,我以为他受伤了,就连忙冲过去,发现黄世兴并没有受伤,而我又见到那把开山刀放在斜坡砖头堆处,我就拾起开山刀回家,回到家门前我堂弟黄云盛就将我手上的开山刀抢过去了。之后我在楼梯底找到一把砍柴的钩刀(长约四十公分),往门口方向走去。那把开山刀是我在2008年在阳江以75元买回来的,当时我还骗我大哥是在路边拾回的。案发后我有报110报警电话,至于别人有没有报警我不清楚。首先向0758-110报警,接警人员讲他们已经知道这回事了,我随后还向010-110和020-110打过报警电话,所讲内容与之前一样,我用自己的电话13929******的电话报警的。我所记忆中,从民警到我楼下叫开门至民警上到二楼大概是三分钟时间,从我家二楼行到楼下都要一定的时间。我当时知道警察来肯定是抓我们的,我就行出阳台,对警察讲,你们不要乱来,否则我就点煤气瓶。辨认笔录证实:黄云来辨认出案发现场为黄锐林的住宅;其当时取菜刀的具体位置为二楼厨房;其当时持菜刀砍刘*的具体位置为二楼楼梯间;其当时拾起DV机的位置为二楼大厅;其持DV机拍打梁**的具体位置为二楼大厅靠阳台处;其持钩刀追砍植**、陈**等民警的具体位置为黄锐林住宅门口对出街道中间。黄云来辨认出开山刀的刀套;辨认出其在案发时用来追打民警所使用的菜刀;辨认出其在案发时用来追打民警时使用的柴刀。55.上诉人黄锐林的供述:2012年2月1日下午,封开县长岗派出所民警刘*、黎*拿了一张《传唤证》到我家中要求我签名,通知我2月2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我当时拒绝了签名。2月2日约10时许,长岗派出所的民警梁**、刘*、黎*、叶**等人来到我家。梁**问我为什么昨天派出所的民警通知我今天10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不去。我说:“我为什么要去”。梁**说:“你涉嫌敲诈勒索,现在处于取保候审期间,我们民警随时可以传唤你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我回答说“我敲诈谁了、勒索谁了?”之后,我就和梁**吵起来了。我的二儿子黄云来在三楼听到吵架声就下来到二楼帮忙。吵了一会儿,黄云来就到二楼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向站在梁**旁边的刘*头部砍,刘*当时用手挡,我见到刘*的手和脸都有流血。这时民警黎*跑来抱住黄云来,并抢走黄云来手中的菜刀。当时我的大儿子黄世兴、大儿媳莫爱芬、二儿媳梁敏桃也从一楼上来了,黄世兴手里还拿了一把长刀(尖头,约70公分)。黄世兴上来后就对着梁**头部砍,当时我被镇府的一个工作人员抱着,看不清黄世兴有没有砍中,我的大儿媳莫爱芬拉着黄世兴不要打。跟着,民警黎*和莫爱芬就抢走黄世兴的刀,黄世兴和梁**就扭打在一起,黄世兴将梁**推打到二楼阳台后,又在阳台拿了一把扇灰用的小铲(平头,长约15公分)对梁**脸部打。最后黎*几个民警跑过来将黄世兴拉住,把梁**扶到楼下。黄世兴又在阳台拿了一支竹竿(长约35-45公分)追打梁**和黎*。在二楼门口被镇府的工作人员宾巨新拦住。我抢过黄世兴的竹竿就往宾巨新身上打,宾巨新就和抱住我的那个人跑到楼下走了。最后,我和黄世兴、黄云来也跑到楼下了。当时梁**和刘*等人已经离开了,还有陈**、谢**、植**等三名民警在现场,黄云来就在门角拿了一条扁担,追打民警。黄世兴到屋外拿了一把砍柴用的钩刀,砍民警植**,但被陈**抢走。我就在屋旁边拿了一条木方(长约60-70公分)和黄云来一起打谢**,谢**与植**等民警就跑出公路边。过了一会儿,就有大批特警到我家,带走了我父子三人。我只是用木方打了民警谢**背部两下,有没有伤到不清楚。(黄世兴用的)刀是黄云来以前跑长途车买来防身用的,平时都是放在黄云来的床底,至于黄世兴在哪里拿的我不是很清楚,长约70公分,刀头是尖的。黄云来用菜刀砍了刘*具体几刀我真的记不清楚,我只看到砍到刘*头部正面的那一刀,因为当时我听到刘*叫得很大声,并看到他头上流了很多血。辨认笔录证实:黄锐林辨认出其案发时袭击民警所使用的竹竿。56.上诉人黄秋林的供述:2012年2月2日约11时左右,我接到电话讲我“细佬”(弟弟)黄锐林同派出所的打架,叫我回来帮手。我回到家后在地下的墙角处拿了一条长约1.1米左右、手指粗的钢筋向黄锐林家中走去,到了黄锐林家门口时,看到我二个侄子(黄世兴、黄云来)在追警察(被追的两个人都是穿警服的)。然后,我就冲上去拿手中的钢筋打向一名拿盾牌的警察,打中了盾牌,那名警察就跑了。然后,我又拿钢筋追另一名警察,没有打到,我就回家放好钢筋了。因为电话里讲派出所的警察抓我弟弟黄锐林还打伤了他们三父子,我回去拿钢筋是过去帮手打架的(就是打警察)。我没有见到警察打人。辨认笔录证实:黄秋林辨认其案发时在黄锐林住宅门口袭击民警所使用的钢筋。抗诉机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案发起因、本案的定性、被害人梁**的死因、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对抗诉机关、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本案的案发原因。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书》证实上诉人黄锐林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依法传唤,黄锐林没有按时到派出所报到,被害人梁**、刘*等人依法行使公务到黄锐林家了解情况时双方发生争执,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起因是因征地拆迁引起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行为的定性问题。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的供述证实黄世兴发现警察与黄锐林发生争执后,即拿开山刀等刀具砍被害人梁**,并用砖头打击被害人梁**的头部,此外,还用平头铲划刺了被害人梁**颈部,而黄云来同时持菜刀砍刘*的肩部、用DV机打击梁**的头部。因此,黄世兴、黄云来发现其父亲即黄锐林与警察发生争执后,持开山刀、菜刀、DV机等工具朝梁**、刘*的头部等身体要害部位砍刺、击打,完全不计后果,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实施了持工具砍刺、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的行为,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结果,黄世兴、黄云来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3.上诉人黄锐林、黄秋林的定性问题。案发当天派出所民警的行为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被害人梁**、刘*等人案发时着警服到黄锐林家是了解黄锐林被传唤不到案的原因,对此黄锐林亦不持异议。梁**、刘*作为警察,到犯罪嫌疑人家里了解嫌疑人被传唤不到案的原因,且着装规范,手续合法,是合法的执行公务行为;证人谢**、陈**、连**作为派出所民警,在接到被害人梁**、刘*等人被黄世兴、黄云来砍伤的情况后,开警车、着警服、配备警用装备到场进行依法处置的行为,是警察的职责所在,是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证人黎*、宾炬新、罗**的证言均证实黄锐林有持木条等殴打宾炬新、谢**等人,而证人谢**、陈**、连**的证言亦证实黄秋林持械殴打谢**等人,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故上诉人黄锐林、黄秋林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4.被害人梁**的死因问题。被害人梁**被殴打后即到医院进行治疗,鉴于伤情发展、恶化,梁**逐步由当地卫生院转至封开县中医院以及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直至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没有离开过医院。因此,可排除再次受到伤害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实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或者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系因头部被他人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该鉴定书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附有解剖过程的照片,鉴定主体及鉴定书的形式合法有效。故该鉴定结论是由合格主体,根据被害人的病历等材料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科学有效,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持械殴打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5、虽然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案发后拨打了肇庆、广州、北京的110电话报警,称自己砍伤了警察。但是封开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于案发当天被警察包围其住处后拒不开门,还称“楼上已准备了三瓶煤气,还有刀,如果你们公安破门进入我的住宅,我们就与你们同归于尽!”并与民警对峙,抗拒抓捕。证人黄浩林的证言证实当时警察叫黄锐林开门,但黄世兴说不要开门,他没经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同意,自己下楼开门让警察进屋。而黄世兴、黄云来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他们抗拒抓捕的情况,与抓获经过反映他们被抓的经过基本一致。其中,黄世兴供述:我们和民警对峙了大概五分钟左右,当时我弟弟黄云来说了一句话,但我听不清楚;黄云来供述:我当时知道警察来肯定是抓我们的,我就行出阳台,对警察讲,你们不要乱来,否则我就点煤气瓶。上述证据可证实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是被动归案,而不是自动投案。综上,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虽然在案发后拨打了110报警,但由于其抗拒抓捕,三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持械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黄锐林、黄秋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黄世兴持刀具、平头铲、灰沙砖等工具砍刺、击打被害人梁**的头部等部位,且持刀砍中被害人刘*的头、肩部等部位;黄云来持摄像机拍打被害人梁**的头部、背部,持刀砍中被害人刘*的手臂等部位。黄世兴、黄云来均积极实施持械殴打二被害人的行为,共同致梁**死亡、刘*轻伤,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均不能认定为从犯,应根据二人罪责处罚。其中,黄世兴用多种作案工具作案,并在被害人梁**离开时仍持灰沙砖击打梁的头部,其主观恶性深,罪责比黄云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黄世兴、黄云来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实施犯罪行为,不是预谋犯罪,且二人作案后拔打了电话报警,可对二人酌情从宽处罚,对黄世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黄世兴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对其限制减刑。上诉人黄锐林、黄秋林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分别以木条、钢筋等追打执行公务的民警,均积极作案,应根据其罪责处罚。其中,黄秋林是在知悉情况之后才赶到现场参与殴打前来支援的民警,其罪责比黄锐林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据理不足,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世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黄世兴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王一民审判员:林泽辉代理审判员:周晶

书记员:彭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