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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涛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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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涛,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8日作出(1996)淮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涛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6日作出(1996)皖刑终字第4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1998年10月2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7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3年9月2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5月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4月2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杨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涛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