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俊胜,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云刑初字第1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俊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1年10月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吴俊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俊胜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俊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俊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