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云芳,又名潘晓姥,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日作出(2002)巢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云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潘云芳服判不上诉,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6日作出(2002)皖刑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2004年6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5月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1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潘云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云芳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云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云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