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拉直,又名龙拉子,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雷波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30日作出(2000)巢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拉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龙拉直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3年2月1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6月1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12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龙拉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拉直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拉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拉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