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仇玉伟,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玉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勤良、徐秀珍经济损失161646元。仇玉伟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2月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4月2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仇玉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仇玉伟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于2012年10月27日因打架被扣2分,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仇玉伟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曾因违纪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仇玉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