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文翠,女,39岁,布依族,文盲,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明军、吴文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堂等人经济损失97231.5元。吴文翠服判不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吴文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翠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文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文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