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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胜胜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7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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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赵胜胜,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淮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赵胜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011年10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对其减刑三年二个月。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赵胜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胜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012年4月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胜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胜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