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以(2011)马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