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某某,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东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以(2006)池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6)皖刑终字第012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08年7月1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2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