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又名张勇,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5日以(2000)阜刑初字第0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8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8月15日、2007年5月30日、2009年5月20日和2011年8月8日四次裁定对其共减刑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杨以林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