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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6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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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徐某某,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以(2002)宜刑初字第0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1日以(2003)皖刑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又于2008年1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杨以林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