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纵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以(2006)皖刑终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杨以林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