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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柏玉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呼刑初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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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玉生,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7日被逮捕,2012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2日由本院撤销取保候审,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玉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启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柏玉生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康某解放街龙腾网吧内,因弹烟灰一事与隔座的王某1发生口角,互相厮打,柏玉生用刀将王某1的朋友被害人白某扎伤、王某3生扎轻微伤。经法医学鉴定:白某左前臂贯通创属轻伤;无残;损伤后三周医疗终结。案发后双方和解(即被告人柏玉生赔偿被害人白某、王某2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23日将被告人柏玉生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柏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柏玉生的年龄、住址及其无前科劣迹。证据二、线索来源与抓捕经过:公安机关接警后,经侦查将被告人抓获的经过。证据三、和解书及收条: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法医学鉴定书:经鉴定1、王某2左前臂锐刃器创,属轻微伤,无残,损伤后三周医疗终结。2、白某左前臂贯通创属轻伤;无残;损伤后三周医疗终结。证据五、证人王某1、黄某1、王某2、黄某2的证言:2012年3月25日17时50分许王某1、白某、王某2在呼兰区康某龙腾网吧玩,王某1与邻座的柏玉生发生口角,柏玉生上来打王某1,王某2、白某过来拉仗,柏玉生将王某2、白某的胳膊扎出血了,黄某2把柏玉生推出去了。证据六、被害人白某的陈述:2012年3月25日白某和王某1、王某2在龙腾网吧玩,大约17时50分左右,王某1不知因为什么与他邻座的人骂起来了,骂几句那人就和王某1打在一起,他把王某1摁在沙发上,白某和王某2赶紧上去拽王某1,同时将那个人推开,网管过来将那个人拽走,白某发现那人手中有刀子,这时白某感觉自己的胳膊热,一看胳膊出血了,王某2的左胳膊也出血了,他们就赶紧报警了。证据七、被告人柏玉生的供述:2012年3月25日17时50分,柏玉生在龙腾网吧上网,靠柏玉生左边的人走了,他将烟灰弹到柏玉生的桌上,柏玉生就骂那人一句,隔座的人以为柏玉生骂他,就还嘴骂柏玉生,柏玉生就去打他,柏玉生一下将他摁在电脑桌的凳子上,那人用拳头打柏玉生,打在了柏玉生的眼睛上,当时柏玉生挺生气,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乱扎几下,被大伙拉开,网管过来把柏玉生推出去了,让柏玉生快走,这时有人喊拉仗的人被扎伤了,柏玉生一看拉仗的二人胳膊出血了,柏玉生开车就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玉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柏玉生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综合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柏玉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扣除取保候审期限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凤华审判员:郝振生审判员:石伟华

书记员:曲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