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刘某,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被告人李永坤,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刘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原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张玲人民陪审员:屈桂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