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万某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正健审判员:张玲代理审判员:姚双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