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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姚某甲、姚某乙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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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反诉原告)姚某甲。辩护人秦开波,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王某。诉讼代理人李炜,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姚某乙。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普审判员:王恒勇代理审判员:张教辉

书记员:贾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