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赵某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沐华
书记员:张昕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