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聪,男,1981年8月3日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00年11月2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二次殴打他人,于2000年11月2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罚款200元二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28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嫖娼,于2013年6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处以行政处罚10日(未执行)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陈龙民,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聪及其辩护人陈龙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国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聪到案后,规劝并带领被上网通缉的二名犯罪嫌疑人投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聪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聪持管制刀具砍伤他人,具有犯罪前科劣迹,依法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先持刀砍伤被告人黄国聪,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以对被告人黄国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国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国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国聪上述量刑情节,以及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对被告人黄国聪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国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国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云珠代理审判员:游艳人民陪审员:游刘萱
书记员:肖春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