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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华刑初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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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汉族。被告人张某,男,汉族。2013年8月16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诉。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中审判员:李治虎代理审判员:刘怀渊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