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刑初字第10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0月16日被继续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因民间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再次故意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妥善处理了损害赔偿问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伟良

书记员:刘贞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