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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吕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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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日

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应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