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勇强,1979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9月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1年6月28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勇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出庭支持,被告人马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马勇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敲诈勒索罪一、2009年12月30日,马孟杰为了给贾某某格力空调店制造麻烦并敲诈钱财,便安排马辉(大辉)前往订购一台空调,准备在送空调途中制造交通事故以此敲诈钱财。在送空调车走至高山店村时,马三辉(另案处理)开三轮故意与送空调车相撞,后马安民、马超(另案处理)、马勇强等人围上殴打司机贾某甲并将送空调车扣留。事后马孟杰又组织马辉(大辉)等艾滋病患者前往空调店闹事要求赔钱,贾某某迫于无奈拿出1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贾某某陈述:2009年12月份一天,两个年轻人在其店里看中一部空调,交200元定金,后其安排店里伙计贾某甲、李伟涛开车拉着空调去安装,在高山店有一辆三轮车故意相撞,贾某甲也挨打了,扣着车不让走。后经人管赔了12000元才了结。(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马勇强供述了2009年12月的一天,马孟杰找其及其他人商量,给空调店老板找点麻烦。几天后,马超给其打电话说碰瓷了,其到现场后同他人一起向被害人要钱,后又同他人一起到空调店拿钱的事实经过。2、同案犯马孟杰供述:其受他人之托想给空调店的老板找点麻烦,后找马辉、马超、马勇强、马三辉、马永华、马金峰等人商量,由马辉去定空调,在高山店与送空调的车故意相撞,后经人说和,得到了钱后吃饭、唱歌消费的事实经过。3、同案犯马辉供述了马孟杰安排让其去买空调,然后在路上碰瓷,最后得到钱的事实。(三)、证人贾某甲证言证实空调店老板贾某某让其开车去安装空调,走到高山店被一辆三轮车碰住,一会来几个人,又打人又扣车,后听说老板赔了钱的事实。(四)、书证:沈丘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情况说明。证实报警称在卞路口高山店村两辆三轮车相撞,对方要打人的事实。二、2009年9月29日下午,八里井村村民郑某某到村北加油站附近卖粮食,见马安民等人正在殴打另外一人,便前去劝架,马安民等人对郑某某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后马孟杰带领马辉(大辉)、马小刚、马子前、马子中、马勇强、马超、马辉(小辉)及患艾滋病的妇女到郑某某家中滋事,郑某某迫于无奈拿出10500元后此事才了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郑某某陈述当天下午4点30分,在八里井加油站附近卖完粮食准备回家时,有两辆车相撞,双方打架,其劝架时,一个车的人就开车始打他,是马楼村的艾滋病人。后有几个人到其家里去闹事,经调解其共赔偿了10300元才了事。(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马勇强供述了马孟杰让其和其他人一起去郑某某家要钱的事实。2、同案犯马孟杰供述当天听说其哥马安民和八里井村的郑某某打架了,就叫马超、马勇强、李东明等人到郑某某家,见郑某某及家人,郑某某掂着一把杀猪刀出来要拼命,去的人都吓跑了。后发现马超被打倒在地,被120拉走了。事后与郑某某达成了协议,郑某某包赔了马超医疗费等事实。3、同案犯马安民供述:那天下午与李伟超、马金勇等人一起开车途径八里井时被一辆拉沙子车碰住,后与沙子车司机发生争吵,其被八里井的一个男子跺倒地上,后被送到了医院。4、同案犯马辉(大马辉)供述:马超给其打电话说被人打伤了,其与小马辉、马小刚、马金峰、几个妇女到郑某某家里助威要钱的事实。5、同案犯马子中供述:听其儿子说李伟超的车被人碰住了,便喊着马安民一块去,其儿子和马子前、李伟超与对方商量要钱,后去郑某某家要钱,听说马超被郑某某的家人打一顿。(三)、证人证言1、郑某甲证言:证实了郑某某在其收购站卖豆子时,对面发生打架,其和郑某某去劝架,有人返回来打郑某某的事实。2、郑某乙证言:证实郑某某到其诊所就诊,见郑某某头出血、满脸是血,手、背部被打伤的事实。3、马某甲、马某乙证言:证实出面给郑某某与马孟杰等人管闲事的事实。4、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开车拉着马安民等人与一辆拉沙子车碰擦,其与对方争执,后过来两个男子说难听话,马安民和那人争吵,那人朝马安民腰部跺一脚,马安民倒地,那人走了,马安民被120车拉医院的事实。5、马某证言:证实马孟杰让其和马勇强等人一块去八里井要马安民的医疗费,刚开车门被人一棍夯住头了,昏倒地上。(四)、辨认笔录郑某某辨认出马勇强是事后随他人到其家要钱的人。(五)、伤情鉴定鉴定。证实郑某某损伤属轻微伤。(六)、协议书。证实郑某某与马超因八里井发生口角一事达成协议,郑某某赔偿马超医疗费7500元。三、2009年秋的一天晚上,钟某某车行至槐店镇富都大道五叉路口时,马志刚、马勇强等人以钟某某车太快为由将钟某的车拦下,并对钟某及同车人戚某某殴打,后强行将钟某的车开走,后钟某找人管闲事,被迫拿出2800元后才将车开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马勇强供述了与马超、马小刚等人在槐店镇富都大道五叉路口与被害人吵架,后通过卢建伟、马孟杰管闲事对方赔了钱的事实。(二)、被害人钟某陈述:那天晚上,其开车到县城吃饭,走到八里井时见几个人在路边解手,从他们身边过去后,被那几个人追上,有一个人躺在车前不让走,后经卢建伟出面管闲事,给对方2800元才了结。(三)、证人证言1、证人卢某某证实了与钟某去找马孟杰管闲事,后经说和钟某拿2800元了结的事实。2、证人钟某丙证实了当天在警亭值班时,接警后赶到现场,一辆车拦住另一辆车不让走,车前面躺着一个人,司机和另一个人挨打了,躺着的人说是马楼的艾滋病,后来有人管闲事的事实。3、证人马某甲证实了卢建伟、钟某找其管闲事,具体多少钱时间长忘记了的事实。(四)、辨认笔录钟某辨认出了马勇强就是拦住他的其中一人。故意伤害罪2010年3月28日,阙某某开车接学生走到卞路口乡马楼村时,被马安民、马志刚拦住(以压住其脚为由),发生争执,后马孟杰召集马子中、马勇强等人到现场,阙某某联系其爱人庞翠华、姐阙传英、弟阙传宝、哥阙传威、儿阙凯凯等人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争吵,后马孟杰、马勇强、马超、马安民、马子中等人与阙方厮打,致阙某某轻伤、庞翠华轻微伤、阙凯凯轻微伤、阙传宝轻微伤。马孟杰等人将阙某某等人所开的三辆车扣留,直到2010年9月11日才将车放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阙某某陈述了开车到卞路口接学生,走到马楼村时有两个人拍车,停下车后与他们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其打电话叫来其妻、姐、侄子等人后,被马孟杰等人殴打的事实经过。(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勇强与马孟杰、马安民、马志刚、马子中、马子前均供述了与阙某某发生争执后,阙某某打电话叫人来后,双方发生打架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阙传英、庞翠华、阙传威、阙传宝、阙凯凯、李超均证实接到阙某某的电话后,到马楼村,与马孟杰等人双方发生争执、打架的事实。2、马某甲证言:听说马安民被车碰住了,出来看见开车的人和马安民一直在争执,后又来了好几辆车,在路口吵闹,然后打起来,马安民头被砍伤,被拉医院。3、马某乙证言:阙某某开车倒车镜碰住了马志刚,后双方斗嘴,发生了打架。马安民把他们劝开之后,阙某某也开车走了,停会他开车拐回来在庄里骂起来,又打电话叫人,后来过来两辆车十几个人,他在那骂,马安民去劝他,结果阙某某从车上掂把刀把马安民砍伤了,然后双方就打起来,后来派出所来了。因为我儿子马安民被砍住了,我跟派出所的说这三辆车不能开走,得给我们说法,然后我让他们把车停到一个地方。(四)、鉴定结论。证实阙某某损伤属轻伤,庞翠华、阙凯凯、阙传宝损伤属轻微伤。(五)、书证1、李超从马孟杰家收到车三辆的收到条。2、被害人贾某某、郑某某、钟某、庞翠华等人出具的对被告人马勇强的谅解证明材料及调查笔录。3、被告人马勇强投案自首的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勇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勇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勇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勇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勇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勇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勇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韩涛审判员:樊英杰审判员:郭慧
书记员:张晓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