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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勇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沈刑少初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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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勇,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未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磊、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勇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勇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勇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郭慧

书记员:李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