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节,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高井存,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高节与高井存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迁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节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执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久友
书记员:吴少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