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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节与高井存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迁执字第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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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节,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高井存,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高节与高井存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迁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节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执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久友

书记员:吴少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