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建刚,男,1968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身份证号码:13022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迁西县汉儿庄乡栗树湾子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建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连国、被告人邵建刚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建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建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充分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建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有保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