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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邹蕾蕾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涞刑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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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蕾蕾,又名邹白蛋,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涞源县走马驿镇北城子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村。2009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辩护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刑诉字(201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蕾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东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蕾蕾及其辩护人杨观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蕾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邹蕾蕾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蕾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罗占杰

书记员:师方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