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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昆刑初字第0748号

案由与程序
故意伤害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3-11-01
地区
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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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2013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3)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菊、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东

书记员:徐晓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