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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航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书

(2013)贾刑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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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航,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徐航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贾汪区看守所。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徐航同刘某甲、刘某乙、吕某等人在青山泉镇庞下洼村喝酒后,刘某甲驾车送徐航、刘某乙、吕某等人回到青山泉镇夏朔村路口时,被告人徐航误认货车驾驶员秦某乙为其朋友,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徐航将秦某乙从车上拽下对其殴打,随即二人互殴,后徐航持砖头将秦某乙的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秦某乙持螺丝刀砸徐航的头,刘某甲见状去夺秦某乙手中的螺丝刀,秦某乙不松手,刘某甲用拳头击打秦某乙肩膀,徐航夺过秦某乙手中的螺丝刀,并持该螺丝刀砸秦某乙头部,后又用砖头砸秦某乙,致使秦某乙受伤,之后徐航又被赶来的秦某乙家属狄凤芝用砖头砸伤头部。经鉴定:秦某乙外伤致脑疝,硬膜外血肿,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中见硬膜外血肿量约100ML,其损伤构成重伤,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前挡风玻璃价值84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航的供述,被害人秦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秦某甲、王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世俊审判员:王道才人民陪审员:张广群

书记员:毕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