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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久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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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久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4月22日作出(2000)通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久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6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苏刑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8月3日交付执行。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10月10日、2010年1月15日、2012年4月18日,本院分别以(2007)通中刑执字第1528号、(2010)通中刑执字第0117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10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马久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马久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久芳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久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葛锦峰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