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7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8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0日,本院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4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唐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唐佳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佳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