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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圣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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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圣军,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圣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6月3日交付执行。2006年7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苏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0266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0845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李圣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李圣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圣军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圣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