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玉兰,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6日作出(1996)盐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1月15日交付执行。199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苏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05)通中刑执字第1375号、(2009)通中刑执字第1892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2206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黄玉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辅助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黄玉兰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玉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玉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4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